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3.30
【字 号】饶府发〔2016〕7号
【施行日期】2016.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饶府发〔2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上饶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已经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饶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上饶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共享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各地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
办理残疾证的条件  (一)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及申领程序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上饶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上饶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护照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五条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
、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六条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七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50元。
  第八条  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依照本细则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
  第九条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条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填写《上饶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审核合格的材料转送县(市、区)残联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审核合格的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后会同县(市、区)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发放和补贴对象的管理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各县(市、区)与省财政分担比例,西部政策延伸县按照2:8、非西部政策延伸县按照4:6落实,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次月发放到位。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标准,于每月10日前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分发到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应适当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要结合残疾人证的办理情况,定期核实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等基础信息,并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户籍迁出上饶市的;
  (二)死亡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五条  补贴对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迁移的,应按申领补贴程序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转档申请,经县(市、区)残联、民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转档手续。迁入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根据迁出地县(市、区)民政部门
、残联开具的转档函接收档案。迁出地从开具转档函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