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13.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
正文
大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口计生局,金州新区、长海县卫生和人口计生局,高新区文教卫生局,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花园口经济区人口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税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好《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意见》(大政发〔2013〕53号),现将《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口计生委
2013年11月18日
大连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一、资格确认条件及相关解释
(一)基本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户籍为大连市;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享受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一次性抚慰金和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的对象需女方年满49周岁;
3.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二)基本条件的相关解释
1.关于“户籍为大连市”。
(1)户籍以我市公安部门注册登记的户口地址为准。
(2)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不予资格确认。
(3)新迁入本市的,迁入后的次年方可进行资格确认。
(4)夫妻双方一方户口为本市,另一方户口为外省市的,户口为本市的一方享受。
(5)夫妻双方户口不在本市同一地的,以各自户籍地为准进行资格确认。
(6)离婚或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的户口地址界定。
2.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享受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一次性抚慰金和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的对象需女方年满49周岁”。
(1)扶助对象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到扶助申请年度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
(2)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出生时间为准。
(3)申请扶助制度的年份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起点,不计月份;届时已超过49周岁的,按照实际年龄为起点。
(4)再婚夫妻,符合扶助政策的一方或双方都享受政策,夫妻必须都达到49周岁方可提出申请。
(5)男方为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年满49周岁为起点。
(6)由于本人原因没有进行资格确认的,通过资格确认的当年为起点。
3.关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
(1)夫妻生育子女(含送养、离婚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该夫妻生育行为发生时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1974年6月30日以前生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育数量限制。
(2)1974年7月1日以后未达到生育间隔以及再生育年龄规定生育的、1988年5月28日以后早育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且后来结婚登记或在1994年1月31日以前属于事实婚姻生育的,认定为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
(3)收养子女须依法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等有关收养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视同合法收养(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4)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如抚养过配偶子女的,纳入扶助范围。
(5)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6)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前生育下一代的,其父母可以纳入扶助范围。
(7)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因夫妻虐待、遗弃等非法手段导致其死亡或伤残的,不予资格确认。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和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扶助范围。
4.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1)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均死亡,现无存活子女的家庭,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办理残疾证的条件 (2)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过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并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标准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要求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3)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现存的子女个数计算。
二、资格确认及退出程序
(一)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每年1月10日前,本人申请,填写《大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收养子女的持《收养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至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申报扶助对象的有关证件或材料丢失的,补办与事实相符的手续。
2.村(居)委会审议。每年2月10日前,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地址
、生育状况、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子女伤残等级等情况进行核实、审议。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计生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在《扶助对象申报表》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印章,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及时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每年3月1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材料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在《扶助对象申报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及时上报所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