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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绍县政发〔2009〕4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条件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三)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二、资金筹集
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一年一缴。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体个人缴费部份,县财政按本县最低档次缴费标准金额给予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或统筹基金提供资助。
参保人员选择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的,县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10%补贴到个人账户,补贴标
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进行补贴;参保人员选择每年1000元、2000元档次缴费的,县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8%补贴到个人账户。
三、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从2010年1月起,月标准为农村居民每人每月60元,城镇居民每人每月7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不足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月标准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至2009年12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符合《实施办法》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
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从2010年1月1日起,符合《实施办法》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本县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享受养老待遇。
四、业务办理
(一)参保缴费
1、首次参保人员
(1)符合《实施办法》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体,还需提供残疾证或低保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村(社区)对参保人员资格初审后,将《参保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报所在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基层劳动保障所),基层劳动保障所对申请人参保资格进行审核。
(3)符合参保条件的,基层劳动保障所为其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核发《绍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手册》)。
(4)参保人员凭《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到县农村合作银行所属网点,在规定缴费档次中任选一档按年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2、续保人员。每年凭《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在规定缴费档次中任选一档,直接到县农村合作银行办理续保缴费。
3、补缴人员。符合《实施办法》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到达60周岁时,需补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随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提前一个月到所在基层劳动保障所办理补缴手续。
4、享受个人缴费补助人员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体的参保人员,如选择按本县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个人缴费部份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如要求选择其它档次缴费的,高于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如次年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全额自行缴费。
(二)待遇领取
1、2009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养老待遇申领
(1)目前已经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原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知青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老年居民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待遇,同时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本人不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直接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采用相关信息比对后核准、计发。核发的养老待遇自2010年1月起按月划入已由县社保局发放的社会保障待遇的银行存折中。
(2)原享受其他养老、生活补助待遇但不属于县社保局发放的对象,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自2010年1月1日起随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
复印件、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以下简称《待遇核定申请表》),报所在地基层劳动保障所核准后,报县社局进行发放。
2、2009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人员的养老待遇申领
(1)参保人员到达60周岁时,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
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县农村合作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待遇核定申请表》。
(2)村(社区)对参保人申领资格进行初审后,于当月20日前持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地基层劳动保障所复审。
(3)基层劳动保障所复审同意后报县社保局,由县社保局作待遇核准,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复员退伍军人待遇申领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办理基础养老金申领手续时还需提供复员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复员退伍证的需提供《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复印件和《复员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后二者需加盖县人武部档案专用章,下同),经核准后,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
4、待遇变更
因户籍变更而基础养老金需变动的,本人随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变更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基层劳动保障所填写《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变动核定表》,由基层劳动保障所负责到县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待遇。
5、其它事项办理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下列材料通过村(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所向县社保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转移)手续,领取个人账户余额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篇二:中共绍兴县委组织部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绍兴县委组织部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绍兴县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全县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12年全县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2年全县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175名,其中:县级机关招考142名;乡镇(街道)机关招考33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9名;从我县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
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30 名;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4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请于2011年12月19日起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v)
办理残疾证的条件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县(街道)机关和乡镇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绍兴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1年12月2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绍兴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和在绍全日制普通高校市外生源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3)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
2.县(街道)机关和乡镇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参加我县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
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4.截至2011年12月21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