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
3、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
4、未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非从业城乡居民。
5、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社保中心要求的其他办理条件。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联系(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一张一寸照片。
4、《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参保流程。
1、持所需申请材料
2、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
3、参保成功
注:职工变动工作时,由单位到社保管理机构办理结转手续,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所在的社保管理机构。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4、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联系。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联系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
  (二)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联系函》)。
  (三)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4,以下简称《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办理残疾证的条件  (一)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
  (二)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接续参保人员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并记载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三)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镇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
(1)、具有鞍山学籍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及入托幼儿。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女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和男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4)、劳动就业年龄段(女18周岁以上至50周岁,男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内,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一、二级残疾的居民。无用人单位,并持有《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