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奖励扶助政策年审程序
奖励扶助
办理残疾证的条件一、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现未生育过子女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60岁。
二、奖励扶助的申报材料:
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机打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丧偶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本人2寸免冠彩照片4张等。
三、奖励扶助补助标准:
奖励扶助的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一年960元。
四、奖励扶助申报方式:
常年申报受理,每年12月为当年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年审的截止时间,次年2月进行当年对象摸底、调查、核实,申报对象首次申请时实行一次性告知。
五、奖励扶助申报程序:
申报人带上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计生办进行申报,在核对申报人的相关信息后,打印两份《申报表》由申报人签名盖指模,并口头告知申报人受理完毕。对申报材料不齐和不符合扶助条件的要进行一次性的书面告知,并进行回访,窗口申报之后乡(镇)开展入户调查,村级评议、公示,乡镇复查、审核、公示。
特别扶助
一、特别扶助申请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二、特别扶助申报方式:
常年申报受理,每年12月为当年特别扶助对象申报、年审的截止时间,次年2月进行当年对象摸底、调查、核实,申报对象首次申请时实行一次性告知。
三、特别扶助申报材料:
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机打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丧偶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或第二代《残疾证》、生育子女数的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本人2寸免冠彩照片4张。
四、特别扶助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750元;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580元;
区级提标: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00元;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200元;
五、特别扶助的申报程序:
申报人带上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计生办进行申报,在核对申报人的相关信息后,打印两份《申报表》由申报人签名盖指模,并口头告知申报人受理完毕。对申报材料不齐和不符合扶助条件的要进行一次性的书面告知,并进行回访,窗口申报之后乡(镇)开展入户调查,村级评议、公示,乡镇复查、审核、公示。
一次性抚恤金
已领取全省统一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后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丧偶、离异、再婚、复婚)的,不再重复发送一次性抚恤金。独身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再婚的,其再婚家庭中的另一方不得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对象在申报当年死亡的,照常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抚恤金的条件及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放标准为10000元。
2、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发放标准为5000元。
3、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发给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