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与劳动合同歧视条款
一、专题界定
在现在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就业歧视现象比比皆是,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歧视条款也是五花八门。这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有的公然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有的即使钻了法律不健全的空子,但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专题针对比较典型的歧视行为,对这一现象作了说明。
二、名词解释
1. 就业和职业歧视是指在获得就业、职业培训、特定职业时,在就业条款和条件方面,基于种族、肤、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社会出身等原因存在剥夺或妨碍劳动者享受平等机会和待遇的各种区别对待做法。但是,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采取的区别对待做法,以及对特殊体进行保护或援助的措施不视为歧视。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
【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
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
疗等社会保险。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 “本职位限X性”
【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
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
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办理残疾证的条件《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这个规定是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而制定的。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增加了新的条款,第54条规定:“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
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案例3 “不准结婚”、“X年禁止生育”
【案例】程先生与经女士都在广西南宁市工作,去年领了结婚证,但却迟迟不敢办婚礼。原因很简单:按单位内部规定,夫妻俩不能同在一个单位,婚事让单位知道了,夫妻中的一人就必须离开单位。为了求职、保“饭碗”,南宁不少已婚人士成了“隐婚一族”。
另有一公司招“综合办文秘”,小王前往面视,企业面视负责人要求小王承诺三年内不生育,否则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期间怀孕的,要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须赔偿企业招聘费用。小王虽然不情愿,但是想到工作的艰辛,就违心答应了。一年后,小王怀孕了,企业对小王说我们按照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吧,先把企业损失赔偿上。
【评析】企业这样做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侵犯了公民的结婚自由权和生育权。这一条款即使写入劳动合同,也是无效条款。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23条增加了一项新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
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案例4 “身体状况与姓氏歧视”
【案例】这方面的歧视可谓是五花八门,包括身高、相貌、体型、残疾和血型等方面,如有的企业招聘时要求“五官端正”,有的要求“容貌气质佳”,这让很多长相一般的求职者徒增自卑感;一家公司不惜重金聘请销售总监和国内、国际市场
销售经理,聘用条件之竟然是血型为O型或B型。一位老板有意招聘一个女孩当营业员,一听女孩姓裴,便马上改变了主意,因为“裴”与“赔”谐音,不吉利。另一老板有意招聘一男生当客户服务主管,但得知他姓“贾”时,立马不再谈聘任之事,理由是:姓“贾”会让人怀疑公司的信誉。
身高歧视:“身高X米以上”
2004年12月,广东省廉江公开招考英语老师,规定“女性150厘米以上,男性身高160厘米以上”,一名笔试和面试总成绩排第六的女教师因为身高差了2厘米而被拒绝录用。
2003年在湖南益阳市公务员考试中,25岁的男青年樊四平考试综合成绩第一名却被淘汰。樊四平1977年出生于益阳市赫山区樊家庙乡一个农民家庭,2000年7月从湖南农业大学毕业。本以为公务员考试可以改变命运,不料2003年8月9日的体检中,各方面合格的他身高被测出一个“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三位的数据———1.595米,离1.60米的标准差0.005米。仅仅因为这0.005米,樊四平最终被淘汰出局。
相貌歧视:张静无奈整容
张静,天津市南开区人,1993年初中未毕业出来谋生。因相貌较丑,10年求职上千次无一成功。全家四口人有四个残疾证。除去每月400元左右医药费,全家只能靠几百元维持生活,每天只吃一餐中饭,尚有1万元债务无法还清。2003年7月张静求助媒体,希望得到一份工作以养家糊口。随后,天津市一家养老院接收她为编外人员。2003年9月她在天津市一家医院接受首次面部整容手术。此后,张静陆续接受了几次免费整容手术,包括改善眉毛、除皱、鼻尖整形等。
【评析】企业认为形象好的员工工作绩效一定比相对差的高,而事实上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外,形象与工作绩效几乎没有任何关系。而根据姓氏决定录取与否,更是
咄咄怪事。对于广东廉江对教师的身高歧视,有媒体感慨:“身高只有158厘米的鲁迅先生再世,
也没资格在廉江当教师。”而益阳市人事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务员身高标准是湖南省人事厅、卫生厅联合制定的,差5毫米也不能破格!媒体报道后,公众议论纷纷:公务员选拔是选人才还是选身材?除了特殊职业对身高有确实需求,其他都属体歧视。现实中的这诸多争执,呼唤着国家法律法规给与一个公正的解释和规定。
案例5 大中电器“减肥令”违了法
【案例】北京大中电器公司曾发出一道“减肥令”:自2004年5月1日开始,身体过胖者将要受到处罚,
第一个月“带薪调整”,第二个月发一半的奖金,第三个月扣发全部奖金,第四个月仍不达标将劝离工作岗位。据该公司董事长助理王延星解释,目前体重已成为影响工作效率的一个因素,为了让员工更好地为顾客服务,同时也从关心员工身体健康角度考虑,才制定了“减肥令”。在大中电器上班的小勤抱怨,自公司下达“减肥令”后,她和几个“胖妹”都开始控制食量,现在连肉都不敢轻易吃了。据了解,“过胖者”的标准是按照一个公式计算的:身高(厘米)减去100,所得到的公斤数就是正常的体重。如果员工超出标准体重的25%,就属于“过胖者”。
【评析】员工体重对销售行业并无明显影响,将其与奖金挂钩甚至劝离肥胖员工,有人身歧视的意味。该规定和《劳动法》等有关法规是相违背的,公司员工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案例6 有无男友竟成女大学生新"求职壁垒"?
【案例】重庆交通学院为该校约4000名毕业生举办了双选会。有意思的是,用人单位有特意招聘无恋爱史的女生。“我们得向学生讲清楚,条件合适并且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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