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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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lima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57 更新时间:2007-4-6 |
乌劳〔2007〕86号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发布我区200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新劳社字[2007]35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乌政办[2006]167号)的要求,现就确定本市200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2006年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17,819元,月平均工资1,485元。按此确定2007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891元,上限4,455元。 (二)2007年度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本人2006年度(1-12月份)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工资总额是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组成)。 (三)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职工,2007年度缴费基数可按下限891元确定;高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参保单位职工,可按缴费基数上限4,455元确定。 (四)2006年全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28元,月平均工资594元。按此确定2007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56元,上限1,782元。 (五)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485元作为缴费基数;对从事灵活就业且收入较低的人员,可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下限891元申报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2006年度乌鲁木齐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73元确定缴费基数。 (六)新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在2007年度(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内不作变动。因申报错误或其他原因涉及基数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见附表)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五日 2007年度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标准表 险种 类别 |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医 疗 保 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 大病医疗救助 | 公务员医疗补助 | 离休、伤残人员医疗保险 | 进城务工人员住院医疗保险 |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1年缴费标准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及退休(职)人员月退休金之和6.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 每人每月10元 | —— | 离休、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年2.1万元;伤残人员每人每年1.7万元 | 单位每月缴纳7元,个人每月缴纳3元。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缴纳:1、一类行业按0.5%;2、二类行业按0.9%;3、三类行业按1.4%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0.8%缴纳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及退休(职)人员月退休金之和6.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 ——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0.5%缴纳 | 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 合同制职工、聘用人员:单位按本单位合同制职工、聘用人员月缴费基数2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及退休(职)人员月退休金之和6.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 ——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0.5%缴纳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合同制职工、聘用人员:单位按本单位合同制职工、聘用人员月缴费基数2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 ——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及退休(职)人员月退休金之和6.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及退休(职)人员月退休金之和4%缴纳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 ——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及退休(职)人员月退休金之和6.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 ——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0.5%缴纳 |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个体业主按从业人员(含业主)月缴费基数之和的12%缴纳,个人(包括业主)按本人月缴费基数8%缴纳 | 个体业主按从业人员(含业主)月缴费基数之和的2%缴纳,个人(包括业主)按本人月缴费基数1%缴纳 | 个体业主按从业人员(含业主)月缴费基数之和6.5%缴纳;个人(包括业主)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缴纳; | —— | 个体业主按从业人员(含业主)月缴费基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缴纳:1、一类行业按0.5%;2、二类行业按0.9%;3、三类行业按1.4% | 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 | 按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缴费基数下限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 | —— | 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退休人员按4%)缴纳; | —— | —— | 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企业及其职工 |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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