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04
【字 号】黔西南府办发〔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1年缴费标准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西南府办发〔202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各部门:
  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7〕1号)中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大病统筹)基金,按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每月各缴16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同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状况,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
  修订为:“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大病统筹)基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同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2021年按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每月各缴22.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从2022年起至2025年,按照2元的增幅,逐年提高月筹资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状况,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国家、省出台新政策,从其规定。”
  二、《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三)参保人在协议零售药店发生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健字号药品、健字号保健品、消字号消毒剂和中药饮片以及家用的医疗器械费用;(八)替他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用;(九)替他人支付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金额;”
  修订为:“(三)参保人在协议零售药店发生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以及家用医疗器械费用;(八)替参保人的直系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用;(九)替参保人的直系亲属支付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金额;”
  三、《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住院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进口药品、体内置换材料、医用耗材的,个人自费50%,其余50%费用根据新“三目录”对应的分类类别进行报销。”
  修订为:“参保人员住院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进口药品、材料的费用,根据医保“三目录”对应的项目类别分类报销。”
  四、本修订通知发布后,2017年1月25日印发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7〕1号)同时废止。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持续、稳定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家、省、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与本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和退休职工,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州本级和县市(新区)级经办,全州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筹资标准和方式、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管理、统一医疗资源、统一“三目录”、统一服务监管、统一基金管理、统一行政管理。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以单位整体方式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一)用人单位于当月5日前到所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选择一次性按年缴费的单位,于当年6月30日(遇节假日、双休日顺延)前到所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于当月5日前到所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手续。未按时申报参保人员减少变动的,视为办理当月人员减少变动。
  (三)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四)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在职职工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状况,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州的职工,以在参保地本人首月领取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贵州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从参加工作或调入之月起缴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及个人连续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后,参保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经办机构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