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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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荣(系许佳之母),*,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双花鞋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同许佳。
被告: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佳与被告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审理。原告许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荣、被告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没有给原告离职后办理档案转移至相关接收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所造成的损失,包括:1.2017年8月至2021年5月目前为止社保中断缴费45个月退休金损失16万元;2.医疗费损失2468.85元;3.2017年8月至2021年5月社会保险缴费损失131040元;4.精神损失费3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曾在被告单位就职,2005年7月毕业后直接入职担任出纳12年,2017年6月30日离职。7月补交6年社保欠费,8月办理社保减员。原告8月份到新单位,职务财务主管,月薪1万元,录用时需提供离职证明,被告拒不出具,违反劳动合同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是原告离职一年后,2018年6月12日一审后被告才给开的离职证明,档案也不能转移至相关单位接收,失去了就职机会,造成了工资受损、养老保险受损、养老金受损、住房公积金受损、社保、个人账户受损、奖金受损、年假、计划生育待遇受损,现原告无工作与离职后被告既不出具离职证明,档案缺少材料又不能转出相关单位接收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去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个人办理委托存档,并续交社保手续时,被告知档案中缺少重要材料拒收,当时出具了退档告知书,当天就退回了被告。于是原告2018年2月向西城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后经该委裁决、西城法院判决、二中院2018年10月30日终审作出2018年京02民终9047号判决:自生效判决之日起15日内,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为许佳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后被告不服二审判决要求再审被驳回后又经西城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至今,原告的档案仍然没有得到合法的正常转移和补正,至今档案还在被告处扣押。导致原告就业严重受到障碍,到单位提不了档案,不能转入新单位和其他接收单位。变成了死档,失去了多次入职机会,损失惨重,造成精神心理严重伤害,患上了高血压、抑郁症等疾病,有病看不起,没有钱,都是自费。原告档案缺材料退回被告单位后,个人不能交保险,造成社保断缴损失,社保断档,个人账户金额减少,缴费年限减少直接影响退休金必然减少。根据社保183号文件规定,没缴费,减少一年退休金就减少1个百分点,加之社平工资每年递增6%不等,所以可预期15年后原告领取退休金会减少有直接因果关系。2020年12月17日,被告代理律师当着我和几个人的面跟法官说本案是上届离领导历史遗留下的,等领导换届就更没人管这事了,现在学会也没有人管这事,学会也没有损失,即便起诉也不承担责任了,就是拖着,执行法官周鹏那有录音,因此这一番话说明被告在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情况下,仍未积极想尽办法补齐档案材料和采取一些补救措施,而是拖着继续扩大双方损失。2020年12月17日,西城法院执行法官向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送去了协助执行档案转移通
知书。2021年1月15日,市东城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向西城法院回函回复,关于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事宜回函载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补齐档案材料后,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可予以接收人事档案。原告才能办理个人委托存档并提交保险。原告作为灵活就业人员交保险也要先办理档案托管,然后办理失业等才能往下进行流程。原告5月咨询社保12333和东城区东华门社保所,他们答复的有录音可以证实。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求。请求依法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9047号民事判决书;证据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执4604号执行裁定书;证据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复印件2页;证据4、药费单据;证据5、退档告知书复印件;证据6、离职证明;证据7、聘任通知书;证据8、关于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事宜的复函复印件。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许佳主张退休金损失和社会保险缴费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不存在损害事实,答辩人不构成侵权行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有责任
提供证据,以及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第二点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许佳主张退休金损失,其损失并未实际发生,原告许佳现在尚未达到退休的年龄,不存在退休的事实,也就不存在产生退休金的这个事实。所以对于退休金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另一点原告许佳主张社会保险缴纳损失也并未发生。答辩人与许佳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答辩人分别于2017年8月10日以及2018年6月12日向许佳已经开出了离职证明,答辩人与原告许佳就其诉讼期间也就是2017年8月到2021年的5月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答辩人没有义务在此期间为原告许佳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对于社会保险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原告应对上述事实加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驳回原告许佳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二,原告许佳主张的医疗费损失与答辩人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对于医疗费损失答辩人也不存在过错,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答辩人不存在迟延转移档案的行为。对于答辩人迟延档案的事实,举证责任在于原告,而本案中答辩人在原告许佳办理完离职手续后,积极协助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不存在迟延的行为,而且我们跑了很多机构,就是在积极努力的为她转移档案,而与许佳在申请书中、在起诉状中所述的内容完全不符,我们为许佳这个
事跑过许佳原来的学校,也去过东城人才包括西城执行,都在沟通协助办理这个档案行为,而且在上上周开过一次劳动争仲裁的案子,许佳的妈妈明确说,让我们去问问东华门社保所看看能不能补什么材料,我们在随后的时间也去了东华门社保所,也询问了如何解决档案的后续问题。材料都没法补办,因为已经过了很长,已经过了补材料的时间,也补不了。所以说我们始终是在本着解决问题,努力协助其转移档案而实际情况是可以转移的案。只是许佳的母亲和许佳本人不配合。人才出具相关的说明和手续导致档案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办理。2.医疗费损失与迟延转移档案不存在因果关系,该损失系原告自行行为导致。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904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根据北京市目前社会保险政策职工可以通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也可以通过个人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的医疗待遇。又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京02民终9327号民事判决书,同时,许佳认可中国行政管理协会已于2018年6月12号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其后许佳在可以选择个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参加医疗保险,并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下,选择拒绝以该种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由此造成的医疗费无法享受医疗待遇,难以认定为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答辩人已向许佳出具了离职证明文件,其有条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因此,医疗费的损失与迟延转档不存在因果关系,是其自行行为所致,应当驳回原告许佳该项诉讼请求。3.医疗费损失系原告自行行为导致,答辩人不存在过错。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民初1128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许佳称因没有档案导致无法入职国企或事业单位,且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协同各方协助办理许佳档案转移时,许佳仍坚持只有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同意赔偿的前提条件下,才同意转移档案。由此可见,造成许佳医疗损失的过错,并不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许佳应当对其行为以及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答辩人向北京市二中院,刚才说的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执行局、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保局人才公共服务中心以及后续我们去的东华门社保所等多个部门,对于档案转移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并书面邮寄的方式通知原告许佳协同其到东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转移档案手续,但是许佳始终不予配合,导致其档案至今无法转移。同时,原告许佳在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2019京0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只有答辩人同意赔偿的前提下,才同意进行档案转移,因此导致档案转移的过错在于原告许佳本人,造成原告许佳医疗费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而且本案中我们转移档案也是一个配合协助的一个业务,主要办理档案的主动性应当在于原告许佳本人,因为需要她去签字,她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一系列需要转档的一些材料。所以说被告在此过程中只是一个协助义务。同时,就医疗损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1年缴费标准
失原告已经经过西城区人民法院、二中院审理,现在又以同样的事实再次起诉,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应当驳回其医疗费损失该项诉讼请求。三,原告许佳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本案中原告起诉内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人格权遭到损失,非法侵害的事实,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受理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根据民法典举证责任涉及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被侵权人应当充分证明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存在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存在过错的情况,否则不能认定侵权人存在侵权的事实,因此原告许佳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