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系统的单位及参保
人员
转入企保工作流程
一、业务描述
依照湘人社发〔2017〕17号文件规定,原试点单位、原试点经办机构、企保经办机构,一起为曾参加原试点且纳入原试点结算平台的但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参保条件的单位或职工,转移原试点缴费记录,并按湘人社发〔2017〕17号文件和企保政策征收企保费、核定和计发养老金等的工作。
二、经办时限
湘人社发〔2017〕17号文件执行届满前,一样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三、经办窗口
各地原试点经办机构和相应企保经办机构
四、工作流程
(一)单位参保记录
原试点单位按企保单位参保记录流程,在原试点经办机构同级企保经办机构记录(省本级由省社保局基金征缴处负责,下同)。
在不同级企保经办机构已经办理单位参保记录的,可再
也不在同级企保经办机构重复记录。
(二)人员转移
一、原试点单位向原试点经办机构同级企保经办机构个账治理部门(省本级为省社保局个人账户治理处,下同)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交需要转移的人员名单,含《原试点转入企保在职人员名单》和《原试点转入企保退休人员名单》(附件1)。如需转移至不同层级企保经办机构,需经原试点经办机构同级的企保经办机构个账治理部门同意,并在转移申请上签注意见。
二、转入的企保经办机构个账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为其出具《原试点期间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附件2)并附转移人员名单(加盖本企保经办机构公章)。
3、原试点单位将接收函与人员名单一并递交原试点经办机构(省本级为省机关事保中心,下同)。
4、原试点经办机构审核单位原试点参保缴费清理查对情形,确认完成的,依相应企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办理转移:
(1)原试点经办机构在转移人员名单上标识转移情形(是不是办理转移)。原试点单位应提出而未提出转移申请的,原试点经办机构可向转入企保经办机构直接出具增补的转移人员名单。
(2)原试点经办机构直接通过数据接口将有关数据传
送至转入企保经办机构。
(3)原试点经办机构向原试点单位出具《试点制度缴拨结算单》(记录2021年10月及10月后单位在原试点已缴、已拨金额,作为单位与企保经办机构结算凭据,与个人账户无关)(附件3)。
五、原试点单位向转入企保经办机构个账治理部门报送实际完成转移人员名单及《试点期间参保人员缴费确认表》(附件4)。
六、企保经办机构个账治理部门接收数据,确认名单。如对数据、名单有异议,应在当天告知原试点单位或与原试点相关经办机构联系处置。其中,养老金待遇需重算的,企保经办机构个账治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应从头确认相应参保人员有关关键信息。
(三)统筹补缴
参加原试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如因未实际缴费而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且尔后将参加企业社保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补缴其在原试点应缴未缴期间的费用。
一、原试点单位如实填报《原试点期间劳动合同制工人统筹补缴申请单》(附件5),持经人社(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招工审批表,向原试点经办机构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1年缴费标准二、原试点经办机构审核后,录入相关信息,为单位打印《原试点期间劳动合同制工人统筹补缴单》(附件6),其
中缴费账号由转入的相应企保经办机构提供;企保经办机构(省本级为省社保局基金征缴处,下同)盖章确认后补缴通知单生效。
3、原试点单位持补缴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完成补缴(不纳入单位结算),再到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省本级为省社保局财务处,下同)开具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省本级为省社保局财务处)做业务无关“社会保险费收入-单位缴费”会计核算。补缴单及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凭据,在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时向企保经办机构或相应部门出具。
(四)断档补缴及基数调整
一、原试点单位职工转移前(含2021年10月以后至经办月)断档需要补缴的,由单位一次性向转入地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申报,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工作流程办理,免收滞纳金。补缴后,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应向原试点单位出具《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断档补缴(本金)通知单》(附件7)。
原试点单位职工转移前实际缴费基数低于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由单位一次性向转入地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申报,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流程办理,免收滞纳金。补缴后,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应向原试点单位出具《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基数调增补缴(本金)通
知单》(附件8)。
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汇总上述补缴后,向原试点单位出具《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件10),向财务部门(省本级为省社保局财务处)移送《原试点人员转企保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件10)及明细业务单,提请其做业务有关登账处置(具休操作方法见附件18)。
申报断档补缴、基数调整时的经办时刻与原试点单位申报养老金从头核定、计发的月份在同一月(申报月的次月)。
二、已参加原试点无单位人员,未在单位就业期中断档需要补缴的,由职工本人向本地企保经办机构
灵活就业缴费窗口(省本级为湖南人材市场,下同)申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以历年基准值按特殊业务(按历年基准值补缴)流程(需向省社保局基金征缴处申请)办理。企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应向申请人出具《企业职工大体养老保险个人断档补缴(本金)通知单》(附件9)。申请人应尽快缴费。此缴费不纳入单位结算,申请人缴费后凭缴费凭证至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登账,企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按常规业务登账并会计核算。
(五)养老金从头核定、发放
单位已完成企业养保参保记录,个人账户已成立并按规定转移接续和计息,个人关键信息已经相关部门审核,个人补缴补建已全数完成、在2021年10月前已经相关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