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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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贷款
二、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有效身份证件,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亲;
六、提供省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七、借款人在兰购房需符合兰州市房地产政策;
九、省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品房期房按揭贷款:楼盘项目须取得兰州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附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的30%,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签定一年以内为有效期。
二、经济适用房期房按揭贷款:楼盘项目须取得兰州地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经济适用房销(预)售许
可证(附图),首付资金不低于总房款的20%,申请贷款以购房合同签定两年以内为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