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19.02.25
【字 号】甘文旅厅办字〔2019〕18号
【施行日期】2019.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兰州新区商务和旅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的要求,大力推进旅游经营单位诚信经营建设,促进我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省文旅厅对此项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工作,营造我省旅游行业诚信建设的浓厚氛围,大力提升广大旅游者对我省旅游业的综合满意度,为实施旅游强省战略奠定良好基础。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2月25日
 
甘肃省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旅游经营环境和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旅行社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许可、注册的旅游经营者和取得合法资质的旅游从业人员。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是指为促使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服务质量,开展诚信教育,推行诚信规范,建立诚信经营约束机制,加强诚信监管,构建诚信体系,形成诚信经营的过程。
  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成立省旅游经营者诚信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诚信记录的管理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诚信记录是指记载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诚信行为的有关信息。
包括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投诉信息、处罚信息和司法信息。
  第六条 基本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旅游经营者中英文名称、地址、经济类型、主要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许可经营范围、许可批准文号、许可证有效期、经营许可证编号、工商注册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开业时间、注册资本、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传真、网址、、旅游经营者诚信等级、信贷信用等级、质量认证情况等。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传真、经营范围、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注册号等。旅游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学历、服务机构(社会导游注册的行业组织)、劳动合同期限、执业证书颁发机关及时间、证书编号、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颁发机关及时间、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编号、专业技术等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颁发机关及时间、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编号、诚信等级等。
  第七条 良好信息内容包括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行政部门、社团组织对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旅游从业人员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及先进典型事例。
  第八条 投诉信息的内容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
投诉,但未被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九条 处罚信息的内容包括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从事违法违规经营和服务活动,被有关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处罚信息。内容包括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结果及对其依法采取的相应限制措施。
  第十条 司法信息的内容包括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因经济纠纷,经司法部门裁决应承担法律责任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主要事实和结果等信息;因违法行为,经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判决的主要事实和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资格终止时;良好信息记录期为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投诉信息记录期限为2年;处罚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司法信息记录期限为7年。
  第十二条 诚信信息的采集以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旅游经营者、行为组织报送为主,兼纳其它部门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诚信信息报送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实时报送、统一发布制度。
  (一)旅游经营者、旅游行业组织负责按规定在系统实时报送、及时更新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息,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信息。市州、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按规定核实旅游经营者、旅游行业组织报送的信息;实时报送本部门对旅游经营者的奖惩信息;根据相关部门交流的信息实时填报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良好、投诉、处罚、司法信息。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按规定核实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报送的信息,实时填报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奖惩信息;根据省直相关部门交流的信息实时填报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良好、投诉、处罚、司法信息。
  (二)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旅游经营者,旅游行业组织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及接收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定期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征集旅游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旅游经营者、旅游行业组织均应建立诚信信息记录、填报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诚信信息的录入、变更、增加、转录、删除,必须以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为准,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三章 诚信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 诚信评价是指在诚信记录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标准,对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或执业行为进行考核评价的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诚信评价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工作,市州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诚信等级实行年度评价制。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诚信状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列入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定分值85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诚信状况“优”;评定分值为75分—84分的为“B”级,表示诚信状况“良”;评定分值为60分—74分的为“C”,表示诚信状况“及格”;评定分值为60分以下的为“D”,表示诚信状况“差”。
  第二十二条 经营期满1年的旅游经营者、执业期满1年以上的旅游从业人员,均应实行诚信评价。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在上年度内有下列行为的,应确定为“D”级:
  (一)旅游经营者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
  (二)旅游经营者因同类性质的违法违规问题连续2次以上受到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税务、物价等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经有关部门认定,由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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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旅游经营者填报不实信息或伪造诚信等级证明、冒用诚信等级从事经营活动经查实的;
  (五)诚信等级评定之后,经核实旅游经营者有未填报的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