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1.03.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01.03.30
∙【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
甘肃旅游
(2001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创造优良的旅游发展环境,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自治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自治州旅游业的管理工作;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市)计划、建设、工商、土地环保、林业、草原、公安、交通、民族宗教、文化、卫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民族地区资源优势的实际出发,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纳入西部大开发的总体规划,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 鼓励发展具有民族特的旅游项目,支持民族旅游商品的研制与开发。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参与各类经营活动。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州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辖区的发展规划,由县(市)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编制旅游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开发与保护旅游资源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突出当地民族、民俗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
(三)旅游景区、景点的发展规模、开发程度和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应当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基本适应,并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四)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应当充分论证,科学评价景区内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景点特,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应当符合自治州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地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立项。工程建成后,应由旅游等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第九条 旅游资源开发要根据规划搞好项目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齐全的配套建设方案,并应把具有地方民族特的旅游商品的设计与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去开发。
第三章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十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要求,并做好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开发区、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设施并从事经营活动的,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如下优惠和扶持:
(一)在自治州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可有偿使用土地40年。期满后继续使用的可依法申请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及其他设施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二)凡在自治州投资新办旅游企业,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优惠10%,投资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优惠20%,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优惠30%。兴办合资合营项目,法人和自然人以土地作价为出资条件的,按确定地价的60%-70%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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