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柳玉萍
安置房政策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第6期
摘要:在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下,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工程已经成为了关键所在,不仅可以有效改善居民住房问题,并且也可提高当地的经济水平,实现产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各类有关棚户区改
造安置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减轻民生,加快建设效率。关键词: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税收优惠
引言
从宏观角度分析,棚户区改造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其中通过统筹安排,实现优化分配,将城镇中的旧房与危房进行改造,在提高人们居住生活的同时,也改善了公共服务,实现了社会的公平发展。
一、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众所周知,对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新建项目而言,税收政策优惠力度最大,比如像在建设中可以减免
土地使用税,购房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减半或者减免等,相关部门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进一步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资金,提高其有效发展。
其中在 2012年我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颁布的相关文件中明确指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权,并且对于土地增值税以及印花税也可进行不同程度的减免,如此一来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房地产开发市场的有效发展。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在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发展过程中存在不理性现象,比如像土地财政、房产经济呈现出并存的发展局面,长此以往则会导致建筑产业偏离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需求,然而从市场经济思维角度出发,就目前而言,已经有非常少的企业会主动介入到安置房住房之中,主要是因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不仅难度大、成本高,并且收益比较低。但是在近几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提出下,这一现象得到改善,不仅满足了民生,并且也推动了城市建设的有效发展。其中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除了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用地之外,对于其它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可减免城镇土地的使用税。并且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需要按照比例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免税优惠,这是较为新颖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需要提供政府部门所提供的各类材料以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比如某开发商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的过程中获得了 8000万元,且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在政府部门所出具的材料中加以确认,并且配套建造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是 1:2,所以可以计算出开发商在开发商品住房项目的时候获得的印花税
为 2万元,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在缺乏配套建造安置住房免征情况下,则需要缴纳印花税为 4万元。
二、棚户区旧房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众所周知,所谓的棚户区主要是指居住环境比较差、密度比较大、房龄比较久、设施比较简陋的建筑物,具有代表性的便是城中村。一般而言,棚户区改造条件恶劣的情况下,为进一步吸引资金,实现建设的有效性,优惠政策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建议》中也指出,现阶段无论各个单位在转让旧房的时候需要进一步明确用于改造安置类型住房,那么可免征土地增值税,除此之外,还将回购住房定义为安置型住房,这样一来可以减免契税,会释放社会资本的渗透力度。另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指出,其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将旧房转让为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可免征增值税,但是如果转让住房不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改造安置住房的,即便增值税额未超出扣除项目金额的 20%,那么也需要全部按定计税。还有一点是相关的经营单位对于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只能将其作为改造安置房源才能免征契税,如果未做到这一点,那么则不适用于免征契税的相关政策。
举例说明,比如某单位因为搬迁需要在 2016年转让 2010年所购买的房子,其中在购买金额为 300
万,并且有购房发票,在购房的时候已经按照税法交纳契税 15万,并提供完整的契税凭证,其中有一商场想在此开店,还有一改造安置房经营单位想将此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两者均出价 500万,该企业所转让的房子无法获得评估价格。其中从一点分析,如果该企业将房子转让给商场,那么则需要扣除房地产原价以及转让环节的税费,其中房地产原价需要严格按照之前的价格以及所缴纳的印花税、契税登记费、中介费就那些计算,转让环节的税费则需为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需要交纳的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等等,通过计算共计 345万加计,扣除金额为 75万。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了解到,纳税人在转让旧房的时候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是却可以提供购房发票的,需要由本地的税务部门所确定,并且按照,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作为基础,进行计算。其中经过计算得知: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 420万,土地增值额为 80万,增值率为 19.05%,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24万;从另外一点分析,如果该企业将房源转让给改造安置房经营单位,可接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4万则可以免除。
三、棚户区个人购置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在当前社会的发展下,住房已经成为了人们的刚性需求,并且也是较大的投资项目,所以说房地产行业的稳定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直接影响。在新时期需要严格按照实际的发展情况,将不合理的市场现象积极打击,恢复房地产的本来面目,发挥其作用与价值。其中,个人所购置房地产项目中结合安
置房税收优惠政策则是其中较为主要的途径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了解到,个人首次购房,如果选择的房源是安置住房,那么可以按照 1%的低税率进行契税计征,另外如果房屋的面积超出了标准,但是却符合安置房的属性,那么可以计征减半,与此同时,如果人们拿着棚户区拆迁之后的补偿款购买安置型住房,可以减免契税与个人所得税,所以说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终端,只有保证其渠道的通畅性,才能从本质上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除此之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于被拆迁人需要按照国家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管理规定的标准取得款项,并且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对于拆迁居民因为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那么则需要对购房成交价格之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免征契税,成交的价格要是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那么则对超出的部分征收契税。
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社会的快速发展下,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已经成为了当前的关键所在,因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所以需要从相关文件出发,对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分析,积极完善城市功能,做好土地资源配货,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途径,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作用发挥出来,也可实现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有效变革与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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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树斌.棚户区改造中货币化安置的路径和意义[J].城乡建设,2014(11):76-77.
(作者单位:威海市文登区蓝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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