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05
【字 号】乐府办函[2010]117号
【施行日期】2010.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
(乐府办函〔2010〕117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乐山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
  将《乐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的标准调整为:被拆迁住宅房屋不再区分结构,统一按6.5元/m2?月标准计发,不足400元/月?户的按400元/月?户计发,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户。
  二、搬迁补助费
  将《乐山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标准调整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m2(含50m2)以内的,按400元/户?次计发;建筑面积在50m2以上的,按8元/m2?户?次计发。将第十二条第四项拆迁非住
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标准调整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5元/m2?次计发,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安置房政策
  异地安置在政府统建安置房的,以500元/户的标准,再增发一次搬迁补助费。
  三、惠民安置
  安置住宅房超面积部分的成本价确定为:以栋(幢)为单位,多层住宅楼:1600元/m2;18层以下的高层住宅楼:1800元/m2;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楼:2000元/m2。
  (一)双困家庭选择还房户型面积超过60m2以上的,安置房应选择最靠近60m2房屋户型安置;超过部分在10m2/户以内按成本价结算。
  (二)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成员或“4050”下岗失业人员且上年度人均收入不足5000元的,以及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他处无住房的,在享受《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乐府发〔2010〕17号)规定的各项惠民及奖励政策后,安置房面积在17m2/人(以实际居住人口计算)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17m2/人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被拆迁户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按乐府发〔2010〕17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惠民及奖励政策计算的安置房面积的,差额部分由拆迁人按安置房市场价补偿。
  四、安置房超面积按市场价计算的方法
  安置房超面积应按市场价计算的部分,以实际居住人口,按3m2/人标准,按安置房项目商品房或相邻地段商品房开发项目价格下浮20%进行结算;超过3m2/人的部分则按完全市场价进行结算。市场价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公布。
  五、对住房困难体采取政府贴息的方式补贴
  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在17m2/人(以实际居住人口计算)以内,选择抵押或按揭贷款补交价款的,市政府对其采取以下贴息方式进行补贴:双困家庭政府贴息10年;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成员或“4050”下岗失业人员,且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不足5000元的,政府贴息6年;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他处无住房的,政府贴息3年。
  六、安置房公摊面积
  设计单位在安置房建筑规划设计时,原则上应将公摊面积控制在15%以内。超过15%部分的公摊面积,由拆迁人按1:1.15补助应享受还房面积。
  七、适用范围和时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2010年12月31日失效;本《意见》适用于市、区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本《意见》精神,完善本行政区域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本《意见》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