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
货币化补偿实施细则
(依据59号令,通过调节产权调换房价格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策,引导和推进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依据《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59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在本市广陵区、邗江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被拆迁人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计算: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以内的,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单价-(产权调换房重置单价-被拆迁房屋重置单价×成新率)]×被拆迁合法面积;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积超过230㎡的,超出部分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重置单价×成新率×2.5(或3)×超出面积。
三、用于拆迁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应当达到普通商品房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价格由竞争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
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规范作出评估。
四、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产权调换房价格的审定。拆迁人应将经评估机构评估的产权调换房价格列入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后,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
五、加强对拆迁项目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拆迁人应当确保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按照货币补偿金额增加20%的补偿。
七、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并经被拆迁人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报送区拆迁管理部门鉴证并网上备案。
八、被拆迁人无其他住房,拆迁时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预留原拆迁合法面积100㎡的货币补偿款,在被拆迁人购买住房签订合同后,由拆迁人直接支付给售房人,并结清差价。
九、被拆迁人的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等,按《关于公布扬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各类补助费的通知》(扬价工(2009)186号)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与市政府59号令不一致处,按本实施
细则执行。
附件:
1、《目前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收益比较》
2、《推进货币化补偿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收益比较》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1
目前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与货币
补偿收益比较
(按市政府第59号令,安置房按物价部门核定的3500元/㎡框算)
安置房政策假定被拆迁人宅基地内建筑面积300㎡,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为700元/㎡(评估公司评估),安置房的重置价为820元/㎡(政策规定),安置房价格为3500元/㎡。现分两种安置方式进行收益比较:
一、实物安置
根据59号令的规定,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的,按230㎡确认安置面积,多余的面积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可以向上靠户型安置10㎡,再可以购买40㎡。该户实际安置面积280㎡。
1、被拆迁人支付资金
①支付原面积资金
安置面积(230㎡)×[安置房重置价格(820元/㎡)-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700元/㎡)]=2.76万元
②支付靠户型资金
靠户型面积(10㎡)×安置房重置价格(820元/㎡)=0.82万元
③支付跨户型资金
跨户型面积(40㎡)×安置房价格(3500元/㎡)=14万元
共支付2.76万元+0.82万元+14万元=17.58万元
2、被拆迁人所得补偿资金
①节余面积补偿
[被拆迁合法建筑面积(300㎡)-确认安置面积(230㎡)]×被拆迁房屋重置价700元/㎡×3倍=14.7万元
②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以300元/㎡计算)、拆迁补助费1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搬迁奖励费3万元/户等,共计约15.65万元。
3、被拆迁人取得280㎡安置房实际所得补偿
15.65万元+14.7万元-17.58万元=12.77万元
4、被拆迁人在市场出售280㎡安置房得款(安置房市场价为5000元/㎡)
280元/㎡×5000元/㎡=140万元
5、被拆迁人实际得款
140万元+12.77万元=152.77万元
二、货币安置
1、确认的安置面积补偿款
230㎡×[安置房价格(3500元/㎡)-安置房重置价与被拆迁房重置价的差价(820元/㎡-700元/㎡)]=77.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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