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拆迁补偿标准
安置房政策    一、拆迁补偿政策
    (一)安置房补偿标准
    1、拆迁对象已购买住房的,执行政府安置性住房补偿标准。购买住房的拆迁对象发生拆迁,首先应由拆迁地区政府提供安置性住房。根据拆迁地区政府提供的安置性住房的类型、面积、特性以及其他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2、拆迁对象未购买住房的,经拆迁地区政府审批,可以按照相关政策确定的标准提供安置住房补贴。
    (二)技术劳动力补偿
    对军队(含服役人员和军队出入离休人员)及其附属人员而言,本课题允许接受拆迁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军队军产房设施,无论有无发放住房津贴,享受技术劳动力基本补偿等政策性质、社会抚养补贴本来正当权益,且已被上司机关确认或其他处室公布的,不在补助范围之内。
    二、补偿金额
    安置房补偿标准的确定遵循综合价值原则,受拆迁涉及的住房类型、数量、面积、特性等不同,补偿金额也有所差别,一般补偿金额为拆迁住宅原值的两倍。
    技术劳动力基本补偿根据补助内容的不同有所差异,一般补助金额为拆迁住宅原值的8倍以上。
    三、补助的来源
    本课题的补助以政府经费拨付为主,其中技术劳动力补助由军队财务管理补助,安置住房补助由地方政府进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