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X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X府发(2010)15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责任主体
(一)完善组织机构。XX区房屋征迁安置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推进我区安置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工作,组织制定安置房建设管理有关政策、会审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等。各镇人民政府(园区)合理安排负责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部门并充实工作力量。
(二)明确实施主体。各镇人民政府(园区)、区龙川集团公司作为我区安置房建设管理等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推进辖区内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
房屋征迁实施单位作为安置房分配、结算的责任主体,负责安置房分配、资金结算、协调安
置房矛盾等工作。
区发改、财政、住建、自规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单位职责,指导落实安置房项目前期手续、征地搬迁、成本核算、资金保障等工作。
二、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S)编制建设计划。区住建部门负责编制城区国有土地上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各镇人民政府(园区)根据征迁任务和实际情况,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
(四)选择建设模式。安置房建设模式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府购买安置或国有平台筹资建设。具体建设模式由各镇人民政府(园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五)完善建设方案。各镇人民政府(园区)应编制安置房建设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方案应包括:项目选址、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模式、建设标准、户型设计、建设时限、安置房成本估算、安置户数、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等。
(六)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由安置房建设实施主体负责办理,区各涉审
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主动服务指导,优化审批流程,开辟绿通道,全力推进安置房建设工作。
三、强化规划和用地保障
(七)规划预留。区自规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综合配套、严格管理”的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时,结合住建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园区)安置房用地计划和选址意见,合理安排安置房规划预留用地,预留期为2年。
(A)优先保障供地。对于安置房建设项目,自规部门应采取优先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供地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障。
(九)用地监管。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自规部门和项目用地所在镇(园区)负责监管,原则上要求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开工后3年内竣工。
(十)安置房建设容积率控制。安置房建设项目容积率原则上按片区控规进行控制。
(十一)规划配套设施。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在项目内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并按一定比例建设服务用房。
四、加强资金保障
(十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政府购买安置的项目,由同级财政足额保障安置房购买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购买安置(不得预先向建设单位作出回购承诺)。
(十三)相关费用减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安置房项目(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部分除外)建设管理涉及的区级财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依规免收城市基础实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对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有最低幅度的,依规按最低幅度收取。
五、加强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
(十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安置房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招投标、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节能技术运用等相关制度及技术标准组织规范实施。
(十五)规范设计变更管理。安置房项目建设原则上根据该项目征迁时所公示的户型、结构、面积、楼层等内容,确定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施工图审查。涉及到公示内容的设计变
更,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和《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不涉及公示内容的设计变更,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备案并及时办理。
(十六)同步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统筹考虑项目配套道路、给排水、供电、燃气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做到与安置房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
(十七)严格项目核查。安置房项目建设实施主体,负责对各自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建设工作全过程监管。
六、安置房交付和使用
安置房政策(+Λ)安置房建成后具备交房条件的,各项目自行制定具体安置方案(安置地点、安置价格、安置区平面图、户型图、车库面积及价格、楼层差价等事项),经XX区房屋征迁安置领导小组备案方可安置。
(十九)房屋征收(搬迁)实施单位应对安置房分配过程全程录像,保存影像记录。
(二十)安置房分配、结算工作结束后,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应对每户分房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安置房台账,同步录入安置房信息管理系统。
七、安置房权证的办理
(二十一)安置房竣工验收结束后,安置房建设(回购)单位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初始登记,并同步将安置房源录入安置房信息管理系统。
(二十二)安置房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初始登记后,被征迁人凭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分割证、房屋确权证明书、购房发票、结算票据等材料申办不动产权证,上述手续不得委托给房产中介机构或个人代办。
(二十三)区房屋征迁管理部门在审核发放产权交换证明时,应与备案的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核对。未录入安置房信息管理系统的安置房源,产权交换证明不予审核通过,经审批录入后方可通过审核。
(二十四)除直系亲属可以通过公证等合法途径继承或房屋析产外,不得擅自变更被征迁人姓名。
八、安置房源的管理
(二十五)区房屋征迁管理部门负责将本区域内所有拟建、在建、存量安置房源信息录入安置房信息管理系统(征迁阳光信息系统),因安置房使用、调配、回购、转化等发生变更时,应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
(二十六)未使用的存量安置房如用于销售或转为保障性住房等用途,安置房建设(回购)单位必须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房源处置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录入安置房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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