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城市房屋拆迁在旧城区开发改造、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城市面貌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西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经历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逐步满足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需要,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借鉴了其他城市的拆迁政策,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1 西安市拆迁补偿政策变迁
城市房屋拆迁政策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调整。1953年国家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孕育了房屋拆迁法律条例的雏形,其规定应给予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公平合理的代价予以补偿,由于当时房屋交易情况很少,拆迁补偿以实物补偿为主。在此《办法》指导下,各地房屋拆迁政策都进入探索阶段。1989年陕西省制定了《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规定了对正式户口、长期居住人口均应给予安置住房,明确了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体现了补偿方式由原来单一的“拆
一还一”实物分配到按人头安置、货币形式补偿的探索创新。1991年国务院出台了第一部全国性的房屋拆迁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使拆迁正式走上了法制化轨道。1993年、1998年陕西省对旧《办法》进行了两次修正,主要内容没有变动。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取消了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标准的规定,以建筑面积及相关因素为安置标准,充分体现了按市场价值补偿原则。旧《条例》中规定: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新《条例》调整为: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考虑了房屋的土地价值。为了与国务院颁布的新《条例》衔接,陕西省2003年第三次对旧《办法》进行修正,即现行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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