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高新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11.05.10
∙【字 号】洛开[2011]44号
∙【施行日期】201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洛开〔201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单位:
《洛阳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洛阳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征收民宅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高新区城乡一体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市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民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加强征收补偿管理
一、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因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城中村民宅房屋及地面附着物进行征收补偿的适用本意见。
安置房政策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补偿、结果公示、接受众监督的原则。
三、高新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征收民宅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区房屋征收和补偿中心统一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各村民委员会为主体具体实施。
四、凡被列入征收范围的单位及个人都要积极予以配合,向征收人员提供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户口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等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被征收者和参与征收调查的区、乡(镇)、村工作人员同时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五、凡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不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凡未经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装饰装修,打井、种植等地面附着物,在城中村改造时不予补偿。
六、征收人员在对城中村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之前,应当对改造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及装饰
、装修进行调查登记。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建筑物的合法性予以认定,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条 征收民宅房屋的补偿
一、征收补偿标准。
(一) 在被征收人宅基证有效范围面积内的两层以下(含两层)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按照73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二) 在被征收人宅基证有效范围面积内的三层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按照53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三) 在被征收人宅基证有效范围面积内的四层以上(含四层)只对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按照535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装修部分不再补偿。
(四) 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高新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五) 其它特殊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补偿意见,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管委会审批。
二、征收奖励
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对在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入户调查,及时认定补偿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完成拆迁的被征收人,按照每户(本意见中的户是指一宅一证为一户)分时段给予奖励。(各指挥部根据项目开展情况确定各时间段奖励档次)
(一) 入户奖。
第一时间段奖励每户3000元;
第二时间段奖励每户2000元;
第三时间段奖励每户1000元。
(二) 认定征收补偿结果奖。
第一时间段奖励每户10000元;
第二时间段奖励每户5000元。
(三) 完成拆迁奖。
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拆迁或放弃拆迁权利的被征收人,奖励每户5000元(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励标准)。
三、征收补助
(一) 临时安置费。实行房屋安置需要过渡的,临时安置按每人每月180元发放,安置房为多层建筑过渡期为18个月,高层建筑过渡期为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的按照每人每月260元发放临时安置费。过渡期内增长的人口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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