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9.04.11 |
施行日期 | 2019.05.11 |
文号 | 乐政发〔2019〕14号 |
主题类别 | 住房保障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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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
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政发〔2019〕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1日
乐清市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市政府委托建设的保障性安置房,主要是指乐清市新农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投公司”)负责开发的保障性安置房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市三改一拆办负责相关保障性安置房项目的政策制定、解释及监督、管理职能;相关乡镇(街道)负责保障性安置房申请的审核以及分配入住工作;市农投公司负责保障性安置房项目的开发以及相关融资工作。
第四条 保障性安置房按照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项目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安置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户型设计要结合实际,坚持户型适、功能齐、质量高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保障性安置房全部为毛坯房。
第六条 保障性安置房项目应当选址在地质条件安全可靠、环境适宜、公共交通相对便利
和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
第七条 保障性安置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省地、节能、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八条 保障性安置房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采取项目备案制,积极落实项目用地,提前编报年度建设计划并按项目审批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安置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公共配套用房,如需转为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的土地出让金按照相关规定补缴。
第三章土地供应与资金筹集
第十条 保障性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单列,应保尽保。保障性安置房建设用地调整应按相关程序依法进行。
第十一条 保障性安置房建设用地原则上采用国有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 保障性安置房建设资金由市农投公司多渠道自主筹措,采用滚动开发利用建设。
市财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市农投公司承建的保障性安置房项目进行补助。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保障性安置房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十四条 保障性安置房主要是由市农投公司承建的保障性安置房项目,包括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置房项目;地质灾害、下山移民、应急避险保障性安置房;其他市政府规定的保障性安置房。
第十五条 保障性安置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五章申请保障性安置房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保障性安置房:
(一)城中村改造保障性安置房。中心城区(城东街道、城南街道)按照《乐清市城中村
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乐政发〔2013〕1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中村住房拆迁市场化安置试点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16〕70号)、《乐清市城中村改造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补充规定》(乐政发〔2016〕81号)等文件规定实施,城中村改造中被征收的对象可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所属街道申请相应的保障性安置房面积,由市农投公司提供相应区域的保障性安置房,街道组织审核后进行分配。城中村改造被征收对象以每平方米3900元的标准(协议内安置面积)申请安置房(参照乐政发〔2016〕81号文件)。(安置房购买套型不足情况另行说明)
(二)地质灾害、下山移民、应急避险保障性安置房。根据《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乐政发〔2013〕10号)、《乐清市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办法》(乐政发〔2015〕87号)文件规定,涉及地质灾害、下山移民、应急避险的保障对象凭拆迁协议向属地乡镇(街道)申请相应区域、相应面积的保障性安置房;市农投公司负责提供相应区域的保障性安置房,乡镇(街道)组织审核后进行分配。保障对象按照具体项目的实际建设成本申请购买相应的保障性安置房。
(三)市政府批准规定的其他符合我市规定的住房保障对象。
第六章租售运营与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保障性安置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按《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保障性安置房物业服务的,按市场行为收取物业服务费,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九条 未分配的保障性安置房由市农投公司运营管理。
安置房政策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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