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范围的户⼝管理政策
确定拆迁范围后,所在地公安部门在接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通知,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常住户⼝的迁⼊和分户⼿续。但有下列情况之⼀的,经区、县⼈民政府批准后,可准予办理常住户⼝迁⼊⼿续:
(⼀)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的妇⼥所⽣的婴⼉;
(⼆)按规定分配的⾼等院校、中等院校的毕业⽣和批准退学、休学以及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的学⽣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军队转业⼲部,复员退伍军⼈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四)公派和因私出国(境)⼈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五)远洋海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六)经市⼈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回本市或从郊县调⼊市区的⼲部、职⼯及其随迁家属、需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七)⼲部、职⼯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归国华侨、港澳台胞迁回拆迁范围直系亲属处定居的;
(九)被撤销失踪、死亡宣告的⼈员,返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刑满释放⼈员和解除劳教、少教⼈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迁⼊⼿续前,已办理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调配等⼿续,尚未办理户⼝登记⼿续的;
安置房政策(⼗⼆)市⼈民政府规定准予办理户⼝迁⼊⼿续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