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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市区范围内村庄改造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总要求,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市区村庄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推动现代化新城区和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指导原则。 1.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统筹规划,统筹资源,统筹资金,整合捆绑使用各项扶持“三农”资金和政策。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 2.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市、区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村庄改造建设工作。强化区级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试点先行,确保改造效果。 3.引导发展,全面转型。市区村庄改造建设要充分考虑产业优化布局与结构调整,通过改造建设构筑发展优势。要协调推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建设,完善配套制度,实现物质形态、经济结构、组织形态的全方位转变。 (三)目标任务。从2009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方案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庄的集中改造建设任务;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市区范围内宜改造村庄的改造建设任务和危房改造任务。 二、重点推进方式 (四)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庄改造建设推进方式。以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社区化改造建设为重点,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镇村体系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合理确定片区划分和定点。 1.特定区域改造建设。因城市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涉及特定区域内村庄的改造建设,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地,按上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2.整合片区改造建设。利用就近整合、整体捆绑或项目搭配等方式,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功能配置,组团式、规模化推进集中连片改造。 3.单个村庄改造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的村庄经批准可以单独改造建设,单村改造建设形成的社区规模不宜少于800户。 (五)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村庄改造建设推进方式。以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为重点安置房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先规划后建设,区分轻重缓急,充分尊重民意,成熟一批,推进一批。 1.小城镇集聚。乡镇(办事处)驻地的改造建设在乡镇(办事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结合小城镇发展,编制修建性详规,集约用地,美化环境,鼓励建设多层、小高层,限制低层,合理确定迁建计划,吸纳周边村庄和有条件的农户向小城镇集聚。 2.中心村集居。编制中心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中心村的人口、用地规模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农民需求,凸现地域特。按照大带小、强带弱、中心村带周边村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批实施,有序推进,优先构筑基础设施框架,优先策划实施中心村的改造建设,搬迁合并空心村、弱小村、偏远村,引导农户到中心村购房建房。 3.住房改建(造)。规划保留的村、近期不具备整体改造建设和迁建条件的村,以农户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为重点,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农户改善住房条件,扶持经济困难户进行危房改造。对于规划撤并村,除危房改造外,停止改建、新建住宅。 三、拆迁安置和用地政策 (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实施改造建设村庄拆迁安置对象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宅安置采用以下方式:按用地标准安置的,用于住宅建设的土地(以下简称居住用地)按人均30平方米核定;按建筑面积标准安置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核定;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还可按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控制。用于生产生活保障的土地(以下简称保障用地)按人均25平方米核定。以上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市统一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整体改造建设的村庄,按用地标准安置的,可以人均居住用地和保障用地之和计算,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数的5%预留机动用地;按建筑面积标准安置的,可预留同样比例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和保障用地。上述预留机动用地(建筑面积)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用于安置相关人员和纳入生活保障用途。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改造用地原则上都要征为国有。居住和保障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保障用地的用途要有益于村庄改造建设后村民的长期生活保障。一般情况下,完成改造建设后的村庄不得再申请新的用地。 (七)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长期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可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并安置,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格可享受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不享受安置保障政策。 (八)村庄改造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建设。村庄改造建设可与经营性用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捆绑,整体实施招拍挂。村民安置房建设应作为招拍挂供地的必要附加条件之一,有条件的还可将保障用地上的建筑一并纳入招拍挂供地的附加条件。捆绑建设必须先安置后开发。资金周转困难的,经批准,土地出让总价款和房地产开发部分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可分期缴纳。已出让地块不能按期建设的,经批准可以顺延一定期限。 通过招拍挂确定的开发商可以先期介入,参与土地整理,加快项目推进;经营性用地具备分宗条件的,可以统一规划,按功能和布局合理划分地块,确定规划条件后单独出让。 (九)用足用好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政策。适用“建设用地置换”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年须安排一定用地指标,确保重大项目运作和用地周转。有用地需求意向的单位可采取预付启动资金的方式,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建设用地指标有偿使用后的收益归村集体。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返还指标来源地政府,用于农村住房及基础设施建设。 (十)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驻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已列入近期改造建设计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宅基地;上述范围外的宅基地用地由所在区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审批。现有宅基地的住房建设纳入统一管理,先报批后建设。规划保留以及短期内不具备整体改造建设和迁建条件的村庄,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对符合条件的住户严格按程序审批宅基地,同时核定建筑面积。 四、资金支持和规费减免 (十一)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设立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与省以奖代补资金合并,对如期完成年度改造建设任务的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村庄改造建设,根据各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先行预拨40%,按照改造进度可拨付至80%,年终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核算(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市、区融资平台可设立周转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住房重大项目启动。 区财政要根据村庄改造建设任务设立专项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启动和正常运转。对困难户的危房改造出台具体帮扶政策和措施,原则上特困户危房改造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一般困难户危房改造,视情给予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支持。 (十二)采取多渠道融资方式。各区可组建专门投融资开发建设公司或利用原有的融资平台,作为村庄改造建设的投融资建设主体,以项目资产和预期收益为担保质押融资。鼓励采用合作、参股、集资、冠名等多种形式融资,允许积极探索,将拟置换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抵押贷款。利用原有融资平台的要确保主要业务为村庄改造建设项目运作,不得因历史负债影响建设。 (十三)多方整合建设资金。村庄改造建设中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城市维护建设税每年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各项支农资金和项目要最大限度地与村庄改造建设结合,优先倾斜村庄整合和向小城镇集聚等项目。 村庄改造建设中的经营性用地依法征为国有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60%先行拨付到负责项目的区政府,用于被征地村庄的土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助等土地出让成本;政府土地纯收益部分的50%拨付给相关区政府,专项用于平衡村庄改造建设项目。 (十四)减免相关规费。村庄改造建设中符合拆迁安置标准的安置房和保障用地上的建筑,参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济价房字〔2008〕111号),免收相关费用。经营性收费按相关标准下限收取。 (十五)引导农户到社区和乡镇驻地购房建房。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保留和短期不宜迁建村庄的农户到社区和乡镇驻地定居,将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并自行拆除地上物的,可按宅基地面积予以适当补贴鼓励。补贴标准一般为每平方米300—500元,具体由所在区政府确定,有关费用可从市奖励资金中列支。 五、规范规划建设管理 (十六)明确责任主体。区政府是村庄改造建设的组织主体、运作主体和重大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规划计划、总体策划、项目报批、融资建设、督促指导、具体项目的自求平衡和区域项目的总体平衡,落实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工作部署等。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为一般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总体策划、计划落实、组织实施、自求平衡等。村委会在区、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本村的相关具体工作。 (十七)加强项目策划。村庄整体改造项目须先策划后实施。对社区化改造建设、向小城镇集聚等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区政府负责直接组织编制总体策划方案,对建设成本、拆迁安置、资金保障、集约用地、设计标准、建设时序、自求平衡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可行性结论。对一般性项目,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区政府指导下,编制好总体策划方案。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项目和向小城镇集聚项目的总体策划方案,经所在区政府完成初审后,按程序报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项目的总体策划方案,经乡镇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审批过程要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和对重要内容进行论证把关。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居改造符合棚户区改造要求的,经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按棚户区改造实施。 (十八)加强规划管理。村庄整体改造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中心城区、乡镇驻地及省级开发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建设规划,村庄建设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负责。上述范围以外的村庄须编制建设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委托区、乡镇管理(委托管理办法由市规划局制定)。 (十九)严格规划设计。整合式推进的村庄改造项目,提倡建设高层、小高层,适当提高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配套教育、文体、商业、医疗等设施;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泉保护、环境保护的项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单村改造项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确保规划、建设和配套标准不降低。 (二十)分类分期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可总体策划,分期实施,分别立项,分类供地。原则上村民安置和生活保障项目先行单独立项建设,为土地整理复垦和其他建设创造条件。村庄整合类项目可以政府融资平台、开发企业、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等名义立项,条件成熟时再进行产权分割。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从简办理各项手续。 (二十一)分类处置违章建筑。对历史形成的违章建筑,区别情况,分类处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进行处理的意见》(济政发〔2005〕31号)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一时难以作出明确处理意见的,可暂时搁置,不影响村庄改造建设,待条件成熟时处理。已经或可以作出明确处理意见的,按处理意见办理。济政发〔2005〕31号文件之后形成的违章建筑,按文件精神和有关执法部门意见处理。凡积极配合处理的,处理期间原则上不影响村庄整体改造建设。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高度重视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村庄改造建设和危房改造是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我市继全运会场馆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后又一次大规模的城市建设行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抢抓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做细做实。各区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科学编制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快改造建设步伐。 (二十三)高标准做好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工作。村民安置房作为村庄改造建设的核心和根本工作,要优先谋划、优先立项、优先建设。要按照“节能、实用、环保、美观、舒适、抗震”的原则,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避免短期内二次改造。要充分考虑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保证让人民众住得上、住得好、住得起。 (二十四)协调推进配套制度完善。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改造建设要同步实现村民变市民、村委会变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变城市混合经济等转变,社区组织、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要同步跟进。市相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十五)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村庄改造建设工作。村庄改造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认真负责地解决遇到的各类问题。凡总体策划方案已获通过的项目,要简化程序,挂牌督办,提高效率。村民安置和生活保障项目,要开通绿通道,特事特办,限期办结。涉及多个部门的难点问题,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解决。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区旧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济发〔2005〕20号)批准的旧村(居)改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已有实质性进展的,可继续按原策划方案实施,经批准可与本意见规定的政策对接;未有实质性进展的,可按本意见重新编制策划方案后报批实施。批准生效的总体策划方案1年内无实质性进展的,视为自动失效,再次启动需重新报批。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的意见(济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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