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阳县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阳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0.25
【字 号】云阳府发〔2016〕43号
【施行日期】2016.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置房政策【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云阳县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
 
云阳府发〔2016〕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制度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部署,是改善众住房条件,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209号)精神,经县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征地报批和统建安置房审批
  各征地实施单位以批次方式报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的住房货币化安置率原则达到100%,以单独选址项目方式报批城市规划区以外用地的住房货币化安置率原则达到90%以上。县国土房管局要认真审核新征收土地涉及的住房安置方案,对未达到住房货币化安置比例和征地前置资金不到位的用地报件不予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发展改革委、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规划局要严格控制土地房屋征收统建安置房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和供地,原则上不再新批准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
  二、合理确定土地房屋征收货币安置价格
  征地项目确定后,由县国土房管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地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均价进行评估,该评估均价经发改委、财政局、城乡建委、国土房管局会商,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作为该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住房货币补偿安置的基准价。不同项目因区域、时间不同,其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根据征地工作需要适时制订并发布。
  三、完善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政策
  各征地实施单位要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前提下,积极鼓励和引导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选择住房货币化安置。
  (一)住房安置对象安置标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规定的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予以安置;符合《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自然间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计算。
  (二)住房安置对象货币安置款额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应调整计算: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时,征地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与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之差乘以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安置房建筑面积。
  (三) 住房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进行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组织建有住房的,在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如他处房屋在征地红线外,不需拆迁愿意保留的,对征地红线内的房屋只给予房屋拆迁补偿,不进行住房安置。
  (四)货币安置住房履行时,征地实施单位应与住房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在双方签订住房安置合同后,征地实施单位首期向住房安置对象户拨付货币安置款总额的60%,剩余40%的货币安置款在货币安置住房户出示购房合同(协议)或有效居住证明后支付。
  (五)住房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其拆迁房屋及构(附)着物补偿及搬家、搬迁补助费按照《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阳府发〔2013〕66号)规定标准执行;征地实施单位可根据拆迁实际情况,对提前(签订住房安置合同之日起不满三个月)搬迁过渡的住房货币安置拆迁户给予二次搬家补助费,同时支付购房及装修过渡期的搬迁过渡费,但支付搬迁过渡费时间不得超过自签订住房安置合同之日起三个月,搬迁过渡费标准按云阳府发〔2013〕66号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