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农村集体土地
(讨论修改稿)
为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依法有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优化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布局,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助推我区“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撤村建居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44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金华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关于遏制市区抢栽抢种抢建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金委办发(2014)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婺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拆迁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征迁、统一补偿的要
求,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项目涉及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区委政法委、信访局、发改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文旅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供电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拆迁范围
按照区政府批复、上级部门项目批复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及用地红线范围确定(包括设计变更)。
三、拆迁补偿
2.装修、附着物补偿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补偿。
3.拆迁房屋补偿原则:
(1)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合法宅基地占地或
建筑面积,来确定房屋补偿面积。
(2)被拆迁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合法建筑面积,但载明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层次的,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层次计算房屋补偿面积;宅基地面积按载明合法建筑用占地面积确定。
(3)被拆迁房屋无《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以《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审批表》等有效审批资料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结合批准的建筑层次、建筑面积计算房屋补偿面积,宅基地面积按有效建房审批资料批准范围内实际建造的占地面积确定。
(4)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已建房,但未办理有效权属资料的,由乡镇(街道)会同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认定。
(5)经规划、国土和乡镇等单位部门处罚过或缴纳过各类保证金的房屋,由乡镇(街道)会同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认定。
(6)住宅的附属物、构筑物和庭院不计入原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
(7)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
4.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10日内,向金华市国有土地方案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安置政策
(-)拆迁安置对象
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时间为村委会《拆迁告知书》发布之日。
1.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1)享受村民待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成员;
(2)属就地农转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服兵役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义务兵、士官(三级以下);
(4)入学前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
在校学生;
(5)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教、服刑人员;
(6)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中第(1-5)款人员享有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权益。
夫妻双方为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成员,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以增加一人安排。
2.特殊情况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1)已婚未育家庭人口可增加1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经依法处理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2)蓝印户口人员,未享受国家房改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计入安置人口,但不得单独立
户;
(3)农嫁非人员,因政策原因户口在村无法迁出的,可计入1个安置人口,但不得单独立户;应迁出而未迁出,不应迁入而迁入的,不作为该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4)离婚家庭,按原家庭人口状况确定;
(5)挂靠人口不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二)安置补偿
L搬迁补偿费。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每户IOOO元标准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增加2元。
2.过渡安置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房,3人及以下的按400元/月,4-5人的按600元/月、6人及以上的按800元/月予以补助,自房屋腾空之日起算,宅基地安置的自交付宅基地之日起12个月;选择公寓房安置的补助至交房之日止。
3.补助费
(1)电视、电话、宽带移装补助费:有线电视50元/户,电话108元/部,宽带108元/条,电话加装宽带108元/门。被拆迁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电话158元/部,宽带78元/条,电话加装宽带258元/门。
(2)水、电设施补助费:拆除住宅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户自行安装水“一户一表”的,凭自来水公司出具的证明按700元/户补助。拆除住宅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户自行安装电“一户一表”的,凭电力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700元/户补偿。
(3)空调移机费:柜机340元/台;挂机安置房政策210元/台。
(4)热水器拆装补助费:太阳能热水器800元/只,电热水器210元/只。
4.奖励费
(1)房屋评估签约奖。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签约,每户分别给予2000、3000元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不予奖励。
(2)房屋腾空奖。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不予奖励。
(三)安置方式与标准
安置方式分为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和宅基地安置三种,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安置方式,被拆迁户内可享受安置占地面积大于等于90平方米的允许选择三种安置方式的其中一种;被搬迁户内可享受安置占地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只能选择公寓式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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