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26 安置房政策
【字 号】温政发[2014]49号
【施行日期】2014.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政发〔201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积极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温州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的函》(浙土资函〔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
  各地要在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业效益的前提下,严格界定城镇低效用地
再开发试点范围,坚决防止盲目大拆大建,造成新的浪费。
  (一)市、县(市、区)的中心城区及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内,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低效用地可列入再开发试点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利用粗放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的用地;产业落后、企业经营困难需要退出的产业用地。二是布局散乱的存量建设用地。列入“三改一拆”范围的用地,包括需要纳入改造的旧住宅区、旧厂矿和旧村庄(城中村),以及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形成的空置土地。三是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要求,属于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实施“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四是其他经认定的低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二、科学规划,建立稳妥有序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运行机制
  按照“全面探索、封闭运行、规范操作、稳步推进、维护权益、结果可控”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二)开展调查摸底和上图入库。各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组织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现状及潜力调查,将拟列入试点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标注在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地籍图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经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允许每年度对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进行调整补充。
  (三)编制专项规划。各地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实施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明确本地区改造利用的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时序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市区专项规划统一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对本辖区专项规划进行细化,报市政府另行批准。各县(市)专项规划自行负责编制,经县(市)政府批准后,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专项规划可一年一调整。
  (四)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各地根据专项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年度改造开发的规模地块、开发强度、利用方向等,明确产业调整安排,进行
资地平衡分析,确保再开发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编制的年度实施计划,经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下一年度实施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年度实施计划原则上年中可调整一次。
  (五)制订具体地块再开发方案。各地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地块,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要求,做到土地权属清晰、不存在土地权益争议,方可进行再开发利用。由实施主体(或前期业主单位)制订再开发方案(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开发利用方向、规划布局、资金筹措落实情况等),经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后实施,并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再开发方案可按单宗地块编制,也可按多宗或片区编制。单宗地块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亩。
  (六)按计划实施再开发利用。地块再开发方案经批准后,要及时启动相关报批工作,涉及违法违章建筑的,应予以依法处理(处罚)。再开发利用中,涉及开发规划、征收补偿安置、收益分配的,应按规定举行听证论证,平等协商确定,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政府主导再开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再开发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将开发基本情况、资金安排使用和收益分配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七)再开发供地方式。
  1.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指进入市场可销售的项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等,由市、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供地手续。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设置一定比例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后,配建保障性住房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移交给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2.已经取得合法产权的项目用地,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在一定条件应当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再开发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外,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包括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合法手续的工业项目,其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申请征收为国有,并以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牵头,召集发改、经信、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集体讨论同意后,在当地土地市场或主要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办理,允许以批准再开发时间为起点,按用途法定最高年限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缴纳土地出让金数额应委托2家以上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3.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乡镇企业、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如农村农贸市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农村文体活动中心、农村公共绿地、农村公共停车场、村办公楼等,可以使用集体土地。
  (八)再开发利用模式。城镇低效用地需要进行再开发利用的,必须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再开发专项规划等,在满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配套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模式进行再开发利用。
  1.政府主导再开发。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需求,划定政府主导再开发区块范围。市区范围内的旧村庄(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由政府按现行政策主导再开发。
  县(市)辖区内的旧村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由政府主导再开发,但对有条件且有组织实施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与再开发,属地乡镇(街道)进行指导,并按照现行政策对房屋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房分配方案等环节予以审核把关,其他事项由村集
体经济组织自行负责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就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属地乡镇(街道)作为第三方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盖章鉴证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土地征收为国有,政府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征地补偿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落实。对安置地块可采取划拨方式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再开发利用;安置地块安排后还有节余土地的,由政府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外的旧村庄改造项目用地,土地可以保持集体性质不变。
  2.市场主体实施再开发。除政府主导再开发项目外,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实施再开发,同一低效用地区片内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进行联合再开发。申请联合再开发的,可共同成立联合体(或公司),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在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以协议出让方式直接供给联合体(或公司),联合体须明确约定每个成员所占比例。地块开发完成后,有关产权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割登记到联合体成员名下(或分割转让到股东名下)。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地块(包括有合法手续的空地),申请集中再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