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5.11
【字 号】宣政办〔2016〕6号
【施行日期】2016.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16〕6号
安置房政策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宣政办〔2015〕1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不再作为征收主体,对《办法》中的相应内容进行删除。
  二、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内容进行合并。对第五条第二段“房屋征收调查摸底、结果公示”等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单独列为一条。具体修改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三榜公示’‘两级审核’制度。
  (一)征收摸底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被拆迁人的安置人口、土地、房屋、附属物的调查摸底资料、相关证照等情况,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众反映意见,对调查摸底资料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各征收主体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各征收主体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对拟拆迁房屋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完成抽查、审核认定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三)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工作中,应及时将补偿安置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征收项目的调查摸底、补偿安置情况组织抽查、审核。抽查、审核结果作为市、区两级征收资金结算、奖惩的依据。
  (五)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市、区两级征收安置审核机构及监察机关监督电话,接受众和社会监督。被征收人要求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各征收主体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将《办法》第十七条“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房屋征收时一律实行产权调换”,修改为“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房屋征收时,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补偿金额,宅基地不重复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文有关规定办理按原文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除《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段的全部内容。
  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不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的人员2007年4月30日前所建住宅用房不予安置,其所建房屋,按照砖混500元/㎡、砖木300元/㎡计算补偿金额。如该房屋经核实系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业户口人员所建家庭唯一住房,则允许其按交易指导价的70%购买一套80㎡以内的安置房。”
  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经乡镇(街道办事处)2007年4月30日前同意且建成的营业、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
  六、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款分别修改为:
  (一)已达法定婚龄且一直未婚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增加的40㎡按安置房交易指导价的70%购买。
  (二)已婚且持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持有二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日时,经乡镇计生部门确认怀孕的,保留一个安置人口(40㎡)的安置权利,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一年内孩子已经出生、入户的予以确认,否则取消。
  (五)丧偶人员按人口进行安置的,按40㎡进行安置,并允许本人按安置房交易指导价的70%购买不超过40㎡的安置房;离异人员,房屋满足基本居住功能,按人口安置的,允许本人按安置房交易指导价的85%购买不超过40㎡的安置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