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旧城改造拆迁政策汇总
一、工作职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政策指导、房屋拆迁许可监管、估价机构和拆迁单位监管、拆迁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重大拆迁问题协调及年度拆迁工作考核。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审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组织行政。五城区政府按属地原则负责拆迁项目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信访工作,受委托负责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拆迁许可证和调解与裁决拆迁纠纷工作,具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五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年度拆迁计划申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拆迁许可证审核、拆迁项目监管、拆迁纠纷调解与裁次、拆迁听证、房屋拆除安全监管、拆迁诉讼与信访等工作。(081016成办发〔2008〕75 号)
二、拆迁项目的取得
(一)调查摸底 由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发出《房屋拆迁摸底调查通知》,统一组织人员就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状况、权属、房屋用途、居住使用情况等开展摸底调查,并对摸底调查结果建立专项档案。     
(二)安置房政策拆迁方式 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的方式实施拆迁,也可采取模拟拆迁方式实施拆迁。项目业主可自行实施拆迁,也可委托实施拆迁。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委托实施拆迁的应当按照《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房屋拆迁安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规定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三)房屋拆迁许可  五城区政府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并将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资金监管协议等资料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081016成办发〔2008〕75 号)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拆迁人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置房屋清册》、安置房屋权利来源合法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安置房屋清册》应当包括拆迁安置房的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权属等详细情况。(090312成房发〔2009〕23号
(四)征求意见  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在审查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就拆迁实施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包括被拆迁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五)拆迁动员大会  拆迁项目所在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会上,由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宣读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讲解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估价机构报名情况、确定方式等相关规定并提出工作要求,由拆迁人介绍拆迁项目相关情况、拆迁实施计划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拆迁时间
被拆迁人在50户以内的,拆迁期限为3个月;51户至100户的,拆迁期限为7个月;101户至150户的,拆迁期限为9个月;151户至200户的,拆迁期限为11个月;201户以上的,拆迁期限为1年。(011226成房发[2001]第101号)拆迁期限自公布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拆迁规模较大、6个月内难以完成的项目,可划分为多个标段实施拆迁。(081016成办发〔2008〕75 号)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
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051125 第75号)
三、拆迁评估
(一)估价机构报名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县级以上报纸或者电视上以公告方式邀请估价机构报名申请参加评估。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中心城区拆迁项目估价,由进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的估价机构根据邀请公告统一向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报名参加。
    (二)估价机构确定 
拆迁动员大会上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中心城区拆迁项目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在拆迁动员会上主持抽签。
   (三)房屋估价作业
    依法、独立、公正的估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当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严禁违规高评低估。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一
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051125 第75号)
    (四)估价报告备案与公示 
估价机构将估价报告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后,向委托人交付估价结果报告,并在拆迁现场公布分类评估结果。拆迁人应在拆迁现场公布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081016成办发〔2008〕75 号)
(五)评估价格异价的处理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认为估价机构作出的估价报告违反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或未真实反映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在收到估价报告或估价结果报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国家、省相应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市房地产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受理后,对被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技术问题进行技术鉴定在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鉴定结论。估价报告经鉴定存在技术问题的,原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作出估价报告,不再另行收取评估费用。估价机构拒绝重新作出估价报告或再次作出估价报告经鉴定仍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分户评估,也可由拆迁人重新组织召开拆迁动员会,另行抽签选择估价机构。(081216成房办【2008】176号)
(六)行政裁决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拒绝商谈补偿安置事宜,当事人要求裁决的,应当提出书面裁决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已对被拆迁
人作了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了安置房屋、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必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拆迁人提供资金担保。 (011101成都市人民政府88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88号令)
    (七)拆迁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租赁房屋。  (011226成房发[2001]第101号)
    四、拆迁资金和房源的监管
    (一)拆迁资金监管  拆迁补偿安置的专项资金依法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资金管理银行应当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
资金监管责任。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051125 第75号)
    (二)拆迁资金使用 拆迁人申请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提交《资金支付申请表》、《房屋产权调换资金流向表》、《货币补偿资金流向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拨付申请资料,依法由拆迁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三)安置房源监管  拆迁安置房源由房屋登记部门采用楼盘表进行管理。拆迁安置房的使用由市拆迁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拆迁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库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网上备案子系统进行监管。议备案信息的变更和撤销,应当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同意。拆迁人应当在拆迁项目实施完毕后三个月内向市拆迁管理部门和区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安置房屋使用明细表》。《安置房屋使用明细表》应当详实记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房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详细情况。安置地点应有两处以上。其中具有返迁安置条件的应返迁安置,不能返迁安置的应尽可能就近安置或在三环路两侧成熟社区安置。(071219成房发[2007]104号)
    安置房为现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项目实施完毕后三个月内为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所
有权登记。安置房为期房的,拆迁人应当在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之日起三个月内为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所有权登记。(090312成房发〔2009〕23号
五、拆迁、安置
(一)拆迁实施计划 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期限、拆迁工作安排、实施步骤等拟定拆迁实施计划。拆迁项目在中心城区的,应当提交区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查。在其他区(市)县的,应当提交当地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拆迁实施计划应当在审查同意后公布执行。
    (二)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项目在中心城区的,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提交区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查。在其他区(市)县的,应当提交当地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
(三)拆迁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被
拆迁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或市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文件为依据,由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测绘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实际测量后确定拆迁人对实际测量增加的面积可参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测绘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051125 第75号)
    (四)货币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081016成办发〔2008〕75 号)
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081023)考虑拆迁实施期限内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在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可以上浮30%;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在评估价格基础上可以上浮20%。(071219成房发[2007]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