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
建设工程同步规划,许多众在被拆迁时,连自己的家到底安置在哪里都还心中无数;推行多层公寓与农民生产生活的矛盾,由于部分撤村建居的社区土地没有按照政策收购,农民仍然要种地,住多层的农民,农具摆放问题难解决;农民思想观念难接受,为了生产生活方便,农户历来都是单门独户居住,拆迁后一下子要让他们与城市居民一样住单层套房,生活习惯难以改变,思想上难以接受。
而且这种安置方式也存在着许多弊端:农民的生活消费开支大大增加,楼房需要交纳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煤气费等各项费用,使农民不堪重负;原来可利用宅基地发展的家禽业、家畜业、手工作坊也被断送,农民失去了一定的经济来源;由于使用的是集体土地,这种楼房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难以正常进入房地产市场出售。
2.非住宅用房的补偿难点
不少农民利用个人住宅开设家庭作坊的赔偿问题,先是房屋性质的认定,如果认定为住宅用房,就按一般的住宅用房处理,必将导致作坊关门;如果作为经营性用房就要给予相应的营业性经济补偿和设施补偿费,但新的经营场所难以安排,也将导致作坊关门。拆迁后如果没有新的经营场所,原来的机器设备不能再利用,这部分人就面临新的就业问题。现实中不少家庭作坊成了拆迁中的“钉子户”,他们要求政府解决经菅场所、提高补偿标准。
3.装修补偿问题
房屋装修补偿也存在难点,许多原来装修比较好的农户,由于评估实行的是重置价标准,认为自己辛辛苦苦花了许多钱进行装修,现在拆迁赔偿价格比当初装修费还少,会有抵触情绪。另外有些农户一旦知道自已的房屋马上就要拆迁,就突击装修房屋,抬高拆迁评估价,得不到理想的赔偿价格,就极力阻扰征地拆迁。房屋装修补偿缺乏统一的规定。
(六)政府行为和职能出现偏差
1.超前颁发拆迁许可证。个别项目拆迁在没有拿到《项目建设用地批文》之前,为了赶工程进度,提前发放《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程序不到位,造成老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这种情况很少,但还是需要行政部门尽力杜绝此种情况的发生。
2.私下给房屋评估机构定盘子。在实际操作中,拆迁人事先给评估机构(人)框定一个补偿总盘子,使拆迁评估成为既定方案下的分项数字游戏。这样的评估只是给政府的拆迁行为披上了一件公正的外衣。
3.擅用自由裁量权,引发农户间补偿不公平。拆迁人必须要与每一位农民签订拆迁协议后,才能实施拆迁。因此,拆迁人为了防止农民夜长梦多(不断増加补偿项目,如装修)、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工
期、为了获得拆迁进度奖励,非常希望尽快与每位农民签订协议。面对每个农民提出的不同要求,只要不超出其底线,拆迁人总是尽量满足,但要求农民个体一定“保密”。这样就造成即使相似结构、相似朝向、相似用途、相似成新度的建筑物或其它装潢物品的补偿价格差异悬殊,这种悬殊更多地出现在相邻村。
二、征地拆迁问题解决对策
(一)农民失地问题的解决
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特定个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做出了特别牺牲,对他们给予公平的补偿,体现了政府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原则。鉴于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国家征地对农民的补偿也应充分考虑这两个方面。
按现行补偿内容进行补偿,应参照当前物价水平、消费总体水平等因素,提高补偿标准,以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有能力再创业、再就业,保证他们在失去土地后生活水平和生存环境能不断提高和改善;还应建立征地安置基金,并合理地管理该基金,使之增值等。建立“以土地换社保”的新机制,建立有效的农民社会保障安全网。近年来,农民失地问题如何解决,已被各地政府摆上议程,如在江苏省启东市,的低保问题已摆上了日程,就等各项条件成熟之后来具体实施了,低保政策的出台,应该会为今后的拆迁工作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体现了征地拆迁“以人为本”,使城市建设
步伐加快。
(二)拆迁房屋权属、面积的确定
1.拆迁房屋权属、面积的正确确定
对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确定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拆迁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或未申请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持有合法的批准文件的情况在实践中常常发生,首先应明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是确定拆迁安置补偿面积的法定证据,凡与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不一致的,以产权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这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对未取得产权证但持有合法批准文件的,也应以持有的合法批准文件为准。对于农民擅自搭建的违法住宅,如符合规划且在宅基地指标范围内的,可考虑依法补办有关土地审批和规划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没有宅基地指标的违法建筑,应依法予以拆除,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又比如,在江苏省启东市合角村,在拆迁年代久远的老房子且该房子已遗失宅基证时,当地政府根据现状审批面积,再根据合法的面积来定性补偿。
2.违章建筑的处理
安置房政策
违章建筑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只“拦路虎”,往往造成征地拆迁纠纷,极大地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违章建筑不应该给予补偿,首先其存在的合法性未得到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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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