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危改试点项目拆迁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安置房政策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1.06.27
∙【字 号】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606号
∙【施行日期】2001.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危改
试点项目拆迁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606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就《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有关价格的确定问题
(一)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幅度,报市物价局批准。具体危改区的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物价局批准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二)建设综合成本价格、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申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危改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关于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时的安置标准问题
根据19号文第八条规定,在危旧房改造中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居民原住房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含)的,对超过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安置:
(一)超过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分套,有四居室户型的危改区可予安置四居室;没有四居室户型的危改区,可对超过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
(二)超过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就超过面积部分比照19号文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分套安置,即超过面积为10(含)-20平方米的,增加1套一居室;超过面积20(含)-30平方米的,增加1套二居室:超过面积30(含)40平方米的,增加1套三居室;超过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上的,再比照前述规定确定安置标准。
三、关于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的适用问题
危改区居民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危改中其“原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19号文第八条规定确定居民安置标准时,“原建筑面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
(二)居民按照1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购买安置房时,“原建筑面积”(即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的面积)按照其原住房实际建筑面积认定:
(三)居民按照19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中的“原建筑面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
四、关于已售成套住宅房屋住户购买安置房问题
危改区拆除居民已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的成套住宅房屋,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其中,属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不差价;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五,关于公共维修基金问题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21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私房所有权人就地购
买的安置住房,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其公共维修基金按照届时房改成本价格的2%缴纳。
六、关于房改成本价格的适用问题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今年新启动的危改项目,其房改成本价格原则上按1560元/平方米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d26961--010905c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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