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8.31
∙【字 号】沪松府规〔2019〕18号
∙【施行日期】2019.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松江区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松府规〔2019〕18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松江区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8月6日第8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1日
松江区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切实改善本区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扎实推进浦南绿发展实践区建设,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第16号令)和《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本区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秉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要求,落实本市2035总体规划、乡村振
兴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照本区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节约集约土地资源,切实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不断增强农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强化精准制度创新和有效制度供给,在农民集中居住规划和土地、资金支持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政策聚焦,促进本区农民“节地保障得实惠”。
2.注重市区镇协力推进。严格落实市级工作要求,充分用好市级支持政策,建立完善区级工作机制,加强区级统筹推进,发挥好街镇推进落实主体责任,形成市区镇三级推进合力。
3.激发农村农民内生动力。引导农民形成对相对集中居住的合理预期,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切实保障农民实现宅基地权益的自主选择权。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约5000户农民实现相对集中居住。重点聚焦高速公路、高铁和高压线沿线、生态敏感区和环境综合整治区“三高两区”;优先实施乡村振兴示范村以及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30户以下的零散宅基地。
二、推进模式和支持政策
本区自2000年初根据市委市政府三个集中的总体要求,利用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等项目有序推进约1万余户农民宅基地置换进镇上楼集中居住,为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发挥了积极作用。立足前期基础,结合各镇实际,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进城镇集中居住、农村平移集中居住、宅基地有偿退出等多种模式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工作。
(一)进城镇集中居住
各镇按照沪府规〔2019〕21号文件相关要求优化本镇上楼安置办法,编制和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农户拆除原有宅基地房屋后置换到本镇集建区内国有土地建设的高层安置房。
1.规划和土地
(1)优化安置地块的规划选址。各镇按照沪府规〔2019〕21号文件相关要求通过调整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增加开发边界等举措优先保障农民集中安置用地。
(2)实施跨镇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资源部门指导协调具备条件的浦南镇和浦北镇共同编制跨镇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探索建立区域统筹利益平衡机制。
2.资金支持
安置房政策 (1)市级资金补贴标准。市级财政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定额补贴。编制和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所涉及节余建设用地,市级土地出让收入按400万元/亩的基数计算返补。
(2)区级资金补贴标准。区级财政对浦南地区按区政府确定的标准给予定额补贴。浦南各镇实施跨镇增减挂钩项目,可按照《松江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集建区外现状建设用地减量化工作管理办法》(沪松府〔2019〕176号)相关规定实施指标收储和结算,通过减量化通道享受区级减量化补贴;对一年内完成验收的项目可享受“快拆快验”奖补资金支持。浦北各镇通过实施本镇增减挂钩项目资金自求平衡。
(3)集中居住安置房地块土地出让金返还。为缓解各镇安置房项目建设资金压力,对集
中居住安置房建设地块计取的区级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返补至项目所在镇。安置地块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按照沪府规〔2019〕21号相关要求执行。
(4)补贴资金拨付流程。进城镇集中居住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推进机构审批通过后,各镇可申请拨付市区两级补贴资金总额的30%。进城镇集中居住项目增减挂钩方案审批通过后,各镇可再申请拨付市区两级补贴资金总额的50%。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后下达。
3.安置标准
(1)实物安置面积。各镇应明晰推进本轮进镇上楼集中居住和原有征地动拆迁模式的性质区别,合理确定农民进镇上楼集中居住的实物安置面积,4人及4人以下户不超过180平方米,人口超过4人的,可按照每人 20平方米标准增加建筑面积(计户人数标准按照市政府16号令及《松江区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各镇结合实际确定安置房套型面积,但实物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规定上限20平方米。实物超标准安置部分将不享受市级补贴,允许各镇结合实际,通过货币化、股权等方式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2)安置房型。充分考虑农民生活习惯和居住偏好,对农民进镇集中居住安置房,结合区域实际合理制定房型标准。
(二)农村平移集中居住
参照泖港镇黄桥村宅基地改革试点项目,符合市政府16号令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允许集中平移归并到规划确定的农村新社区居住点,形成“新江南田园”风貌的农村平移集中居住新社区。
在本村平移归并的基础上,各镇按照郊野单元村庄规划要求,探索推进宅基地跨村平移集中归并路径。
1.规划和土地
(1)优先安排平移集中点用地。各镇按照沪府规〔2019〕21号文件相关要求通过耕地占补镇级平衡、基本农田布局优化等举措优先考虑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的布局和用地。
(2)建立跨村土地补偿机制。以镇为主体,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镇级集体预征村级集体土地给予经济补偿;涉及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在所有权保持不变情况下,以本区统一标准结算流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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