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法:污染环境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重庆某医⽤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机构使⽤后的未被病⼈⾎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玻璃输液瓶的回收、运输、处置(不含医疗废物),法定代表⼈关某岗。2018年8⽉,该公司从医疗机构回收玻璃输液瓶后,与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股东李某芳、陈某林共谋,以320元/吨的价格将约1300吨玻璃输液瓶出售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由陈某林安排陈某强进⾏管理⽣产,在⽣产过程中,⼯⼈对其中混杂的针头、棉签、输液管等废物进⾏了掩埋处理。案发后,对掩埋的废物进⾏挖掘并转运,经鉴定,该批废物系危险废物,共计16.27吨。
2018年11⽉,关某岗明知李某芳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介绍易某林将其存放在重庆某医⽤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的玻璃输液瓶瓶盖出售给李某芳以赚取差价。2019年1⽉⾄3⽉,李某芳雇佣⼯⼈分离、筛选、清洗收购的瓶盖,清洗废⽔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筛选出的针头、棉签等废物堆放在⼚房内。案发后,经鉴定,从易某林处收购的瓶盖均系危险废物,经应急处置,转移瓶盖等废物共计72.9吨。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民法院⼀审判决,被告单位重庆某医⽤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万元;被告⼈关某岗、李某芳、陈某林、陈某强、易某林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年三个⽉不等,并处罚⾦。
重庆市第⼀中级⼈民法院⼆审改判关某岗有期徒刑⼆年四个⽉,并处罚⾦⼗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医疗废物往往携带⼤量病菌、病毒,具有感染性、传染性等危害,尤其是在当今疫情防控常态化、医疗废物处置压⼒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法处置⾏为不仅对环境产⽣污染,也会严重威胁⼈民众的⾝体健康。《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款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禁⽌任何单位和个⼈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本案中相关单位和⼈员在没有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法从事医疗废物的处置,造成环境污染,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案的审理,展现了⼈民法院对⾮法处置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犯罪⾏为决不姑息、严厉打击的态度,有助于警⽰上下游相关的医疗机构、企业及从业⼈员依法依规处置医疗废物,避免因不当处置引发公共健康风险。
⼆、司徒某戌、司徒某协、陈某峰、李某贤等⾮法倾倒毒性⼯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2018年3⽉,⼴东省江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副总经理王某(另案处理)将该公司⽣产新能源汽车锂电池正极材料过程中产⽣的毒性⼯业固体危险废物浸出渣(以下简称浸出渣)23067吨,以每吨318元的费⽤交给⽆相关资质的司徒某戌、司徒某协⾮法处置。司徒某戌、司徒某协⼜将上述浸出渣转包给⽆相关资质的陈某峰等多⼈分别运到⼴东省恩平市、江门市新会区、鹤⼭市、阳江市、⼴西壮族⾃治区藤县等地⾮法处置。李某贤受陈某峰指使,负责组织车辆、司机将其中4700多吨浸出渣分别运到恩平市东成镇某砖⼚和新会区沙堆镇某砖⼚进⾏⾮法倾倒。
【裁判结果】
⼴东省恩平市⼈民法院⼀审认为,被告⼈司徒某戌、司徒某协、陈某峰、李某贤违法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四被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年⼋个⽉不等,并处罚⾦,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东省江门市中级⼈民法院⼆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法处置新能源汽车锂电池材料⽣产过程中产⽣的毒性⼯业固体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案件。
新能源汽车产业是国家政策引导的经济发⼒点,也是当下热门的环保产业。作为新能源汽车核⼼部件之⼀的电池材料,其在⽣产过程中产⽣的固体废物,若因违法处置造成污染,将与为了环保⽬的⽽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初衷相悖。本案涉案固体废物数量巨⼤、毒性强、污染地域横跨两省多地、环境污染损害后果严重,⼈民法院在判断被告⼈是否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时,参考被告⼈的职业经历所体现的正常认知⽔平,认为作为运输⾏业经营者,对企业⽣产过程中产⽣的固体废物具有危害性及随意倾倒会污染环境,应有⼀定的认知,并负有核实了解的义务。该案的处理,既有利于防范环保产业发展过程中的污染环境风险,推动环保产业绿⾊健康发展,也对运输⾏业经营者⾮法运输污染物,放任污染环境结果发⽣的⾏为起到了警⽰、震慑作⽤。
三、⼭西某⽣化药业有限公司、⽥某坡等⼈⾮法处置过期药品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西某⽣化药业有限公司具有⼭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素等。2019年7⽉,该公司经营的诺氟沙星胶囊、银黄颗粒等⼗余种药品过期,需要及时处理。作为实际控制⼈的⽥某坡明知过期药品需做⽆害化处理,仍决定将该批过期药品私⾃倾倒、处置,并于2019年7⽉3⽇让公司⼯作⼈员闫某德和吕某分别驾车将该批过期药品拉运⾄太原市⼩店区倾倒处置。经鉴定,涉案药品总净重3217.672千克。另查明,涉案过期药品属
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2020年3⽉20⽇,当地环保部门出具材料称,倾倒现场的过期药品包装未破损,尚未直接接触⼟地或者其他资源。
【裁判结果】
⼭西省太原市⼩店区⼈民法院⼀审认为,被告单位⼭西某⽣化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某坡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决定并安排公司⼈员⾮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告⼈闫某德、吕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员具体实施了处置危险废物的⾏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五万元;被告⼈⽥某坡有期徒刑⼗个⽉,并处罚⾦五千元;被告⼈闫某德、吕某有期徒刑六个⽉,并处罚⾦三千元。
⼭西省太原市中级⼈民法院⼆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法处置过期药品引发的刑事案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化学药品和⽣物制品(不包括列⼊《国家基本药物⽬录》中的维⽣素、矿物质类药,调节⽔、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以及《医疗⽤管理办法》中所列的毒性中药”均为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药物中的成分散落在环境中极易造成污染。⽇常⽣活中,较为普遍地存在对于
过期失效药品的危害性以及如何处置认识不⾜等问题,将过期药品视为普通⽣活垃圾随意丢弃的现象时有发⽣,造成了⼟壤、⽔资源等污染。本案的处理,有助于警⽰社会公众依法履⾏⽣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法定义务,推动建⽴畅通的失效药品回收渠道,减少乱扔、乱倒、乱焚过期药品⾏为,引导全民参与、⼈⼈动⼿开展⽣活垃圾分类处置。
四、句容市后⽩镇某村民委员会、袁某政等⾮法掩埋废酸、废油脂等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1年6⽉,胡某富与江苏省句容市后⽩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承租⼟地,建设⼚房从事润滑油⽣产经营业务。后因债务问题停产,⼚房长期⽆⼈管理,贮存设施⽼化,⼚房内的废酸、废油脂外流,致使周边环境受污染⽽被附近村民多次投诉举报。2017年3⽉,环保部门会同专业机构⾄现场调查情况,对⼚房内的废酸、废油脂等进⾏了初步估算,合计重约80吨,所需处置费⽤约100万元。2017年12⽉11⽇,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袁某政提议并主持会议,研究决定将上述⼚房内的露天废物进⾏挖坑深埋处理。2018年1⽉9⽇上午,袁某政安排陈某驾驶挖掘机在⼚房北侧院外挖坑,并将原⽔泥地上堆放的废酸、废油脂等全部填埋⼊⼟坑内。案发后,从坑内挖出废酸、废油脂、含油⼟壤700余吨,当地⼈民政府⽀出670万余元进⾏应急处置。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武区⼈民法院⼀审判决,被告单位江苏省句容市后⽩镇某村民委员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民币⼗万元;被告⼈袁某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民币六万元;被告⼈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三个⽉,缓刑⼀年六个⽉,并处罚⾦⼈民币⼀万元;禁⽌被告⼈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该判决已⽣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法掩埋废酸、废油脂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众性⾃治组织,是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量,要不断提升⾃⾝的环保意识和法治⽔平,带头遵守并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环境。本案中,村民委员会及袁某政等缺乏相关法律意识,教训深刻,具有典型的警⽰教育作⽤。⽽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禁⽌被告⼈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体现了环境司法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具有较好的⽰范意义。
五、张某伟、张某盟、姜某、康某辉等⾮法倾倒废料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23⽇⾄2020年4⽉1⽇,张某伟将其在河北省正定县某村西的废旧塑料颗粒加⼯⼚内的废塑料、废油布、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废料,伙同张某盟联系⽆任何经营⼿续的康某伟(另案处理),以800元/车的价格进⾏处置。后康某伟以200元/车的价格让姜某提供倾倒场所,康某伟纠集康某辉先后⾮法向井陉县孙庄乡某村北⼀渗坑倾倒6车危险废物,在⾮法倾倒第7车时被查获。后公安机关将危险废物重新捡拾并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张某伟⽀付相关处置费⽤。经鉴定,已倾倒废料和被查获的车上废料均为危险废物,重量共计3.99吨。
【裁判结果】
河北省井陉县⼈民法院⼀审认为,被告⼈张某伟、张某盟、姜某、康某辉违反国家规定,⾮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鉴于四被告⼈已倾倒的固体废物不⾜3吨,在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履⾏修复义务,判决张某伟、张某盟、姜某、康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个⽉⾄⼋个⽉不等,并处罚⾦,追缴违法所得。除姜某系累犯外,其他三被告⼈均适⽤缓刑。该判决已⽣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法倾倒废料引发的刑事案件。废塑料、废油布、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固体废物在⽣产⽣活中较为常见,其对环境的污染容易被忽视。尤其是⽣产经营过程中产⽣⼤量废塑料、废油布、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固体废物的企业,更须对此有清晰认识,做到合法合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本案的处理,有助于推动有关企业和众对⽇常⽣活中常见固体废物进⾏恰当的处置,提⾼社会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危害性的认识,推动固体废物的⽆害化处置。同时,本案审理法院依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实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三百三⼗九条规定的⾏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为⼈及时采取措施,防⽌损失扩⼤、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的规定,将被告⼈事后积极履⾏环境修复义务的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依法适⽤缓刑,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有助于受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
六、陈某勤等焚烧电⼦垃圾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陈某勤伙同林某燕、蒋某国于2018年11⽉⾄2019年12⽉间,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江西省德兴市花桥镇某村⼀⼭坞内建设⽆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焚烧炉,采取直接投炉的⽅式焚烧废旧电路板、废旧电线及混合了废旧电路板的“⽔泥球”等电⼦废弃物,提炼含铜、⾦、银等⾦属的⾦属锭。经鉴定,该类电⼦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采⽤上述⽆环保措施的直接焚烧⽅法,对空⽓、⽔及⼟壤造成了严重污染。陈某琴等⼈在明知加⼯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且不具备防治污染措施的情况下,仍然从各地收集⼤量废旧电路板等电⼦垃圾送⾄该⾮法加⼯点处置,严重污染环境。
过期药品属于什么垃圾【裁判结果】
江西省德兴市⼈民法院⼀审判决,被告⼈陈某勤等13⼈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年不等,并处罚⾦,没收、追缴违法所得。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民法院⼆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焚烧电⼦垃圾引发的刑事案件,具有涉案⼈数多、范围⼴、影响⼤等特点。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电⼦垃圾逐渐成为⽣产、⽣活垃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七条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产品等实⾏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拆解、利⽤、处置废弃电器电⼦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污染环境的措施。本案中,⼈民法院对⾮法收购、处置、冶炼等各犯罪环节实施全链条打击,彻底斩断⾮法冶炼电⼦垃圾的利益链条,有⼒打击了污染环境的犯罪⾏为。本案的审理,有助于推动电⼦垃圾依法有序回收利⽤,促使材料回收再加⼯⾏业的健康发展,彰显了司法对破坏⽣态环境犯罪⾏为的零容忍态度。
七、朱某违规收纳、倾倒⽣活垃圾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11⽉间,朱某以营利为⽬的,在未获得垃圾消纳资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东南侧⼀院内经营垃圾中转站,违反规定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的建筑垃圾、⽣活垃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测量,朱某违规收纳、倾倒的建筑垃圾、⽣活垃圾共计2858.3⽴⽅⽶,其中⽣活垃圾1510.3⽴⽅⽶,严重污染环境。有关部门对上述垃圾进⾏处理,产⽣⽣活垃圾清运费⽤共计3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民法院⼀审认为,被告⼈朱某未获得相关资质,违规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的⽣活垃圾,属于《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九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其⾏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罚⾦⼈民币⼆万元。该判决已⽣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违规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的⽣活垃圾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令禁⽌任何单位和个⼈随意倾倒、堆放⽣活垃圾,并对⽣活垃圾的分类、运输、处理、回收等处置步骤做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随意排放、倾倒、处置未经处理的⽣活垃圾的现象时有发⽣,
常因缺乏及时的管理,⽇积⽉累造成不同程度的空⽓、⽔、⼟壤等污染。本案的审理,不仅有助于推动相关企业和从业⼈员提⾼法律意识,明晰⽆资质擅⾃收纳、倾倒未经处理⽣活垃圾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也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强化法律意识,落实⽣活垃圾分类制度,爱护⽣态环境。
⼋、上海市⼈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庭、薛某⾛私“洋垃圾”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钱某东联系黄某庭,欲购买进⼝含铜固体废物。黄某庭为此联系宁波⾼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及薛某。薛某在某国组织了⼀批138.66吨的铜污泥,由宁波⾼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铜矿砂品名制作了虚假报关单证,并将进⼝情况以《钱总货物清单222》传真等⽅式告知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确认后,由黄某庭在上海港报关进⼝。后该批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法退运。经鉴定,涉案铜污泥中含有⼤量重⾦属,需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害化处置,处置费⽤为105.37万元。上海市⼈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另,在本案诉讼前,上海市⼈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就宁波⾼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庭、薛某共同实施⾛私国家禁⽌进⼝固体废物提起刑事公诉,宁波⾼新区某贸易有限公司、黄某庭、薛某被追究刑事责任,郎溪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民法院⼀审认为,四被告在明知铜污泥系国家禁⽌进⼝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分⼯合作,实施了⾮法进⼝、购买固体废物的⾏为,造成了环境污染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法进⼝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105.37万元。
上海市⾼级⼈民法院⼆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法⾛私“洋垃圾”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百⼀⼗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民共和国的固体废物输⼊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承运⼈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者承担连带责任。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对“洋垃圾”的打击⼒度,出台了⼀系列的制度全⾯禁⽌“洋垃圾”⼊境,但出于巨⼤⾮法利益的诱惑,仍有不少违法⾏为⼈铤⽽⾛险,从国外进
⼝“洋垃圾”,对我国⽣态环境造成了重⼤安全隐患。本案中,在进⼝的固体废物⽆法退运情况下,法院判决违法⾏为⼈承担⽆害化处置费⽤,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有效震慑潜在的违法⾏为⼈,
同时明确了违法⾏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体现了环境司法对违法⾏为⼈全⾯追责的鲜明态度。
来源:最⾼⼈民法院
最⾼⼈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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