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如何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劳社部《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条规定:⽤⼈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资⽀付凭证或记录(职⼯⼯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单位招⼯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纪录;
(四)考勤纪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等。
案例:
张某⾃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直没有到⼯作,后来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到⼀家私营企业⼯作,私营“⽼板”⾯试后,考虑到张某是朋友介绍的,就决定让他来企业上班,每⽉发给其⼀定的报酬,双⽅
之间从未签订劳动合同。转眼张某在私营企业做了三年多,去年11⽉初,张某到企业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查询个⼈社会保险账户,结果发现该企业⼀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于是,张某去“⽼板”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板”不予理睬,张某⼏经交涉未果,只能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为其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张某提出⾃⼰在企业⼯作已三年多,当初确实是通过熟⼈介绍进⼊该企业,进去以后企业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本⼈⼀直从事产品售后服务、修理⼯作。同时,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其⼯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及上门为⽤户修理产品时单位出据的介绍信等有关证据。另外,张某在购房向银⾏贷款时,企业出具的证明张某系本企业职⼯等证据。⽽企业在庭审答辩时认为,张某不是企业的员⼯,当初是看在朋友的⾯⼦上让他有⼝饭吃,他本⼈也承诺只要有⼝饭吃就好了,现在反过来提出要求。其实双⽅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更没有劳动关系只是朋友关系,不存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同时,企业向仲裁委提交了所有职⼯⼯资单名册,在名册上没有张某的名字,因此,企业对张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双⽅当事⼈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向劳动仲裁委提供的有关⼯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以及介绍信、企业出具的张某系本单位职⼯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张某与该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则否认与张某具有劳动关系,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双⽅当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张某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其在⽤⼈单位⼯作时所发的⼯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以及劳动者为客户、修理时⽤⼈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等证据材料。⽽企业予以否认,却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该劳动者与⽤⼈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事实。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职⼯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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