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现状和发展趋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 祝晏君
我国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了显著变化。在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处于不同所有制经济中的种种劳动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增多,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为适应变化的劳动关系需要,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在借鉴市场经济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以劳动法律和政策基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并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一、 我国劳动关系现状
(一)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状况还处在不断变化过程中,具有以下特征。
1. 劳动关系主体地位初步得到确立。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基本明确。国有企业在用人、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逐步扩大,已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劳动者拥有了较大的择业自主权,初步成为能够拥有并自主支配自身劳动力的独立主体。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来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和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2. 劳动关系格局初步呈现多元化。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所有制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格局已经形成。与此相对应,我国的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劳动关系相互交错,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
3. 劳动关系的建立初步实现契约化。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企业用的制度方面,通过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来替代固定工制度,使劳动关系逐步由过去的行政隶属关系向契约关系转变。
4. 劳动关系的运行初步实现市场化。劳动就业逐渐从过去的统包统配转向就业市场化和失业公开化,劳动关系的变更与终止逐渐从过去的行政管理方式转向市场调节方式,劳动关
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主体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决定,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资源的基础调节作用开始得到发挥。
5. 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逐步清晰化。企业与劳动者之间逐渐弄成主体明晰、利益多元的新型劳动关系,企业产权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局部利益的矛盾开始出现并且显形化,劳动争议逐渐增多
(二)我国劳动关系调整体制的改革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劳动关系领域发生的变化,我国积极推进劳动关系调整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了符合经济体制转轨要求的,以劳动法律和政策基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加强劳动法制和劳动标准体系建设,使劳动关系调整初步纳入法制化轨道。目前,已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有关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分配、工时休假、劳动争议处理等相配套的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内容比较完善的劳动标准体系,初步实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制化、规范化。
2.实行以劳动合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实施以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贯彻劳动法的核心,首先在企业普遍实施。到目前,全国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和管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半数以上的从业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实施,实现了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强化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
3.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探索建立以集体协商为主的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做为企业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我们大力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为贯彻实施劳动法,推动集合同制度的建立,劳动部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并对集体协商的具体程序、主体、管理和争议处理等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几年来,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到2002年底,全国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达60多万份,涉及职工8000余万人。通过推选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强化了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参与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职能,从整体上维
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
4.恢复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将劳动争议纳入依法解决的渠道。为完善劳动关系高速体制,依法解决劳动争议,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重新建立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93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特别是《劳动法》的实施,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立。
按照法律规定,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实行三方原则。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度。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全国省、地市、县普遍成立了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并在制度建设、处理程序等方面逐步形成了独立体系。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以来,我国各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紧紧围绕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以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为宗旨,依法、公正、及时的处理了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截止2002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累计达92.2万作件。其中1998年至2002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8.7万件,涉及劳动者233万多人。特别是在近年来我国加速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5.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探索协调劳动体制的最佳实践模式。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由政府、工会组织与企业组织沟通协调、平衡利益,取得共识,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1990年,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劳动法实施以后,一些地区从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地区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2001年8月,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目前,全国省一级基本上都建立了这项制度,对机构建设、制度规范、实际运作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协调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时,三方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对正确处理政府、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趋势
今后几年是我国社会经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大确定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加快以及随着多种经济成份的进一步发展,就业方式的灵活变化,劳动关系将比现在更为复杂和多样,劳动关系的利益冲突在一定时期将日趋显性化。
(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更加突出。近几年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逐步显现。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明年各地将加大并轨进程,下岗职工劳动关系问题将突出;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涉及的劳动关系问题十分复杂,随着市场的作用进一步加大,还将有一批国有企业需要通过关闭破产退出市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处理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国有企业改制和分流富余人员中出现的经济补偿标准不统一,劳动关系处理不规范等问题还需引导。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如何保持劳动关系相对稳定成为难点。
2.严峻的就业和再就业形势等,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就业压力大,劳动力供大于求,导致劳动者之间的就业竞争压力,也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问题上降低标准,甚至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劳动关系的矛盾。同时,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也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非全日制等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弹性就业、派遣就业、自营就业、家庭就业、社区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新形式,探索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新方式。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3.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作用尚不明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尚未发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有许多问题尚需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发展不平衡,非国有企业通过开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机制尚未建立;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还不能满足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三方协调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主导作用还需要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在如何进一步适应企业劳动关系变化需要、适应经济结构和社会组织结构调整的要求等方面还存在差距。
4.有关劳动关系的立法不够完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有制经济、混合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等不同类型劳动关系反映出的不同特点,要求我们不断探索和完善调节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的方式、手段和途径。与此同时,一些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也还存在,已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现行立法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处理力度还不够,尤其是缺乏程序性的规定和可操作的处罚措施。
(二)我国劳动关系的变化趋势
按照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规范,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趋势是:
    1.劳动关系主体利益明晰化。即按照劳动力市场发育发展的要求,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主体明晰、利益多元的新型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实现形式适应就业形式的变化,而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
    3.劳动关系的运行市场化.即劳动关系协调体制基本建立,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基础调节作用开始发挥,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决定;
    4.劳动关系的规范法制化.即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基本健全,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依据法律规范有序地运行。
    三、我国劳动关系调整体制的发展方向
    为适应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我们提出完善我国劳动关系调整体制的指导思想是:从
国的具体国情出发,适应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客观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加快建立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新型劳动关系调整体制,逐步实行劳动关系调整的市场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完善我国劳动关系调整体制的目标是:力争到“十五”期末,基本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运作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体制。即以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劳动标准为依据,以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为基础,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组织三方协商为导向,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重要调整手段,通过各方面工作的有机衔接,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功能,实现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