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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湖北省⼈民政府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230号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作,保障社会保险⾦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费、费、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作的领导,强化⽬标责任制,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作依法、有序进⾏。
第四条劳动保障⾏政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省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作。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作。
第五条各级地⽅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实⾏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务机关集中、统⼀征收。
省地⽅税务机关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作。县以上各级地⽅税务机关负责本⾏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第六条基本养⽼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国家机关及其⼯作⼈员,事业单位及其职⼯,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员,个体⼯商户及其雇⼯。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事业单位及其职⼯,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员,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有雇⼯的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国家机关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雇⼯的个体⼯商户、⾃由职业者,可本着⾃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
⼯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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