筠连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王礼云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衡量一个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尤为重要。在劳动执法过程中,虽然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问题。
一、执行《劳动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的基本法,规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对于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执行《劳动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逐步改制为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逐步壮大,己占全县企业总数的90%以上,同时,为发展县域经济,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一批工矿企业,这些企业中的中小企业,用工非常灵活,工人流动性大,管理不规范。据统计,除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外,少部分私营企业至今尚未纳入常规管理,有的私营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全员劳动合同或未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保护,从近两年的劳动保障综合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看,95%的举报投诉案件是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拖欠工资、工伤案件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劳动争议处理案件也有90%以上是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劳资之间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混乱,人员流动频繁,客观上增加了劳动保障管理的难度,进入市场经济后,我县企业的劳动关系也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一方面,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大批职工离岗、下岗自谋职业;另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大量使用农民工和部分企业的下岗、失业及退休人员;同时还有一部分企业使用了外来劳动力,还有一部分未纳入管理的家政服务人员、临时工及保姆等,这些人就业比较灵活,流动性大,劳动关系的确定和管理上较为混乱,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现有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己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随着公有制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的进一步深化,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这些企业的劳动保障管理已成为劳动保障执法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一些用人单位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职工权益的保护,有意躲避劳动保障管理。一些改制企业和新成立企业不能主动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登记手续,加上少数用人单位思想上存在误区,以为自主用工就是自由用工,产生了用工的随意性,增加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管理工作的难度。
二是执法环境欠佳。执法环境欠佳,存在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公民法律意识淡薄,存在着职工、众包括部分领导干部对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解程度不够,职工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差。客观方面,我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山区贫困县,市场小,企业多是小型企业,发展受限、发展缓慢,企业都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点保护对象,一定程度上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企业法人和领导只注重企业的效益和上缴的利税,忽视了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对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增加了一定难度。
三是政策调整不到位,配套规章不健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劳动保障作为调整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家及相关部门出台
了一系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政策调整不到位、配套措施不健全的现象。有的政策法规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有的甚至存在相互抵触、相互矛盾的现象,如临时就业、弹性就业、阶段性就业及兼职人员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的确定,农民工、外来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措施还不健全。农民工和外来劳动力越来越多,在我县乃至全国都是一个很大的数字,占就业总数相当大的比例。在我县,除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农民工和外来劳动力超过我县各类企业和个体户用工总量的70%。农民工和劳动力流动就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而劳动保障方面针对农民工和劳动力流动就业的配套法规政策很少,客观上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问题,农民工权益保护难,劳动执法难。
四是劳动保障机构建设落后,执法形象差。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保障执法工作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在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现状看,劳动保障机构建设滞后,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等机构建设相对薄弱,远远不能够适应新时期劳动保障执法工作的需要。
执法需要执法形象,执法形象不仅仅是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还要增强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学法、懂法、守法意识,要树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新形象,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建设,提供必要的装备和设施,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劳动监察机构的执法条件相对其他执法部门没有强制执法权,更没有强制执行权。客观上造成不被社会所重视,是影响执法力度和执法质量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主要对策及措施
针对上述劳动保障执法存在的难点和问题,为加强劳动执法工作,适应新形势劳动保障工作发展的需要,提高劳动保障执法形象,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提出以下几点措施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劳动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执法环境的营造关键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首先是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学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切实认识到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劳动保障的重要性,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企业、经济的飞跃发展,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处理好职工权益和企业发展的关系,才能摆正劳动执法的地位,才能够真正、长期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
定。其次,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要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知识水平,从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做起,围绕“公正执法,服务社会”的宗旨,树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执法形象;第三,通过各种方式在全社会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法规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保护意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一定形式组织企业法人代表及管理人员学习和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让他们真正懂法、自觉守法,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劳动保障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劳动保障部门是劳动执法的主体。加强执法机构建设的关键是领导重视,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量,把劳动监察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增加人员、经费和购置专用车辆等必要的装备;其次,要宣传自己,通过各种形式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处理好重大、涉及面广的大案、要案,为政府分忧解难,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第三,加强劳动监察机构的管理,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并大胆尝试新的执法手段,增强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真正做到“公正执法、服务社会”,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是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不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制度不健全、处理手段不力造成的。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工极不规范,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不能积极配合,有的甚至无理阻挠,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手段显得不力。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劳动监察的监督力。一是工作要形成制度,例如:“用工备案”制度,用工单位用工必须报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对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其用工情况督查其劳动合同签定、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及工资支付情况等,实行台帐管理;二是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及时处理投诉案件;三是要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劳动执法的主体。但劳动执法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其他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配合,如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需要城建部门的支持;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执法检查,需要工商行政部门的支持配合;行政处罚需要人民法院配合执行等。而实际上存在着各部门只重视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忽视了其它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的现象,部门之间配合意识不强,缺乏全局观念,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如何加强各执法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一方面劳动监察机构要主
动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强行政执法的管理和协调,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指导和协调行政执法工作,从根本上杜绝“都管都不管”、“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的现象,创造良好、和谐的执法环境。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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