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1.19
【字 号】新政发[1995]4号
【施行日期】1995.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199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以宪法为依据,以改革开放15年来劳动制度改革的实践为基础,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调整,劳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劳动部门的职责和规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劳动法律。《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保证我区从1995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劳动法》,现就贯彻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各地、各部门认真按照执行。
  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根据《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自治区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治区范围内现有和今后新成立的国有、集体、股份、联营、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等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现有的干部、固定工、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农民工、雇工以及今后新招、聘、雇的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也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现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治区将用两年多时间,分三步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第一步在新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集体企业及外商投资、私营、股份制企业实施;第二步在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各类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实施;第三步在其他用人单位实施。争取在1995年底以前全区有40%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底以前有90%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7年6月底前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实现上述目标,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领导和宣传,要按照自治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狠抓落实,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实行大面积、区域性整体推进。
  在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当中,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辩证关系。在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法》有关合同期限的不同规定,适当考虑他们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年龄、身体、技术状况以及当地就业状况依法做出合理安排,注意保护老、弱、病、残和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后,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非法定原因,合同不得解除。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各地可选择1-2个非国有企业,试行通过集体协商或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试点,并逐步在试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中推行。当前,各地、各部门应抓紧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并注重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为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创造条件。各级劳动部门要建立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应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一是扩大养老保险改革的覆盖面,在1995年底以前,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统筹基金,逐步实行不分所有制、不分职工身份的一体化管理。同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二是根据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在1996年底以前,全区普遍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基本养老金实行定期调整的机制。三是实现失业保险的一体化管理,从1995年1月起,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
%缴纳失业保险金,所有失业人员,都有权按规定的比例享受失业救济金。四是积极进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改革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五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三、关于促进劳动就业
  根据《劳动法》关于促进就业的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就业工作,要将促进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通过制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地控制失业率。
  为促进就业,自治区采取以充分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以实现合理的充分就业为奋头目标,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城乡协调发展,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劳动力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的就业指导方针。在城镇以实施《再就业工程》为突破口,重点解决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就业困难体的就业;在农村以实施《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为重点,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合理转移。当前,各地、各部门一是要切实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和用
人单位自主用人提供服务;贯彻落实国家劳动部等十部委文件中提出的税收优惠、工商管理、银行贷款、经营场地、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大力兴办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对于失业人员,要及时发放失业救济金,保证其基本生活,并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转业训练,促进其再就业。二是要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坚决杜绝私招乱雇;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进行,严禁非法裁员。三是要加强社会劳动力的综合管理。对城镇社会劳动力继续实行就业登记制度、“先培训、后就业”制度、持有效证件就业、上岗制度;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实行《流动就业证》制度,保证城乡劳动力的统筹安排和合理配置。四是要增加对就业的投入,逐步建立就业基金制度和劳动信用社。对于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自谋职业的人员,可运用就业经费中的生产扶持资金或失业保险金中的生产自救费予以扶持。五是要注重妇女、残疾人等特殊体的就业,保证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特别是要做好少数民族的就业工作,发展和壮大少数民族职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