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保险基本概况
1986年10⽉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对全旗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实⾏养⽼保险制度。1987年9⽉,对国有企业实⾏退休职⼯社会统筹制度。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1993年1⽉,根据国发(1991)33⽂件和内政发(1992)31号⽂件精神,对国有企业职⼯实⾏养⽼保险缴费制度。同年,全旗⾏政事业单位也实⾏职⼯养⽼保险缴费制度,缴费标准为职⼯⼯资总额的2%。1996年1⽉实⾏养⽼保险个⼈帐户制度。
1998年1⽉根据内政办(1998)36号⽂件,实⾏统⼀养⽼保险制度,对全旗参保企业职⼯在1997年12⽉31⽇以后办理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
2002年1⽉根据内政发(1998)第84号〈内蒙古⾃治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私营企业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保险办法》的通知〉精神,开始实⾏私营企业、个体⼯商户养⽼保险制度,参保的私营企业及其职⼯的基本养⽼保险费缴纳的⽐例为28%(企业20%,个⼈8%),缴费基数以当地上年职⼯平均⼯资60-300%范围内划分若⼲缴费档次,由其⾃选1档确定。个体⼯商户的基本养⽼保险费的缴费⽐例为16%,缴费基数参照私营企业执⾏。参保⼈员缴费年限满15年,未发⽣中断缴费,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可按⽉享受养⽼保险待遇。
⾄2004年末,全旗领取养⽼⾦的企业退休⼈员2059⼈遗属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