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总工会,青海省企业联合会,青海省企业家协会
【公布日期】2007.05.10
【字 号】青劳社厅发[2007]34号
【施行日期】2007.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青劳社厅发〔2007〕34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经委、总工会(办事处):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律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形式和手段。为了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进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三方就进一步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全省各级劳动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企
业家协会等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企业改革,调动和保护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企业逐步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条件。全省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二、进一步加强平等协商
  各类企业都应该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雇主或雇主团体,或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小企业联合组织)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都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要规范和完善协商程序,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平等协商工作的重点,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使平等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  三、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
  企业依法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要在建立机制、提高合同质量和讲求实效上下功夫,把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放在企业,以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为目标,以提高集体合同质量为重点,结合实际,突出培训,加强指导,注重协商,不断规范,逐步完善。要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就工资分配问题签订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在签订集体合同的同时,还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高风险行业和企业中签订劳动安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代表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处理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四、集体合同的原则、内容及程序
  (一) 集体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二)集体合同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1、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即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充保险和福利。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
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10、裁员。包括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三)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程序
  1、产生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用人单位工会主席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与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职工一方的代表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占有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代表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代表由用人单位确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代表,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并获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全体代表推举。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半年以上的,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代表资格,有关一方应当推举新的代表,并通知另一方。
  2、提出要约并作出回应。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进而商定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事宜。
  3、集体协商。就集体合同的内容,双方协商代表有义务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进行集体协商。涉及保密规定或者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协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者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时,经双方协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4、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5、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6、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同时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签约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集体合同或专项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7、正式生效,公布于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书面通知签约双方;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议的,签约双方应当进行协商、修改或者作出说明,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重新报送。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企业提出书面意见。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