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5.09
【字 号】云发[1998]9号
【施行日期】1998.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
正文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云发〔1998〕9号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云南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层次的实际,省委六届六次全会确定把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列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新的重要增长点。这是一项富民强省的重大战略举措。我们只有加大工作力度,使目前发展还严重滞后的个体、私营经济尽快得到迅速发展,才能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吸纳更多的就业人员,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才能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稳定,使非公有制经济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各级党委、政府要以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从我省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层次的实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坚持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规模、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数量、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范围(除国家明
令禁止、限制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和放心、放胆、放手地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解放思想,放宽政策,拓宽领域,完善机制,提高素质,参与改革,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实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在依法开发利用资源、投资融资、市场准入、税费负担、管理服务等方面公平对待,在登记注册、项目报批、许可证管理、土地使用、职称评定、科技成果评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一视同仁,积极促进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一项关系全省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举措,使之成为新的重要经济增长点。在注重效益的前提下,使个体、私营经济以高于全省经济增长的速度发展,力争经过5年努力,个体、私营经济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在我省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15%以上;经过10年努力,实现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一”。
  二、财政择优扶持,税赋适当照顾
  3、各级政府对省政府确定的100户重点私营企业,以及从事扶贫项目,优势资源开发项目,生产适销对路产品、高科技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名特产品的私营企业,都应安排
一定的财政周转金给予择优扶持。省财政一次性安排3000万元。
  4、地、州、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总额中按15%的比例提取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5、税务部门在税收政策的执行和税收征收的管理上要实行公平税赋,用好、用足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平等的税收环境。同时,要积极鼓励、引导和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建帐建制,规范会计核算,实行依法纳税。
  6、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300元提高到8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规定的每次(每天)销售额50元提高到80元。
  7、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对个体工商户应税月营业额由500元提高到800元。
  8、对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财务制度较为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国税机关审核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领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其应纳税营业额采取公开、公平、公正评议方式核定。
  9、私营企业以下列支项目,比照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允许税前列支:技术开发资金;固定资产折旧;用于救灾、扶贫、社会公益事业、希望工程的捐款;技术转让费等。
  10、适当减免税收。以下对象,报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给予减免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福利型生产性的私营企业;科技人员到“老、少、边、穷”地区兴办扶贫开发项目或研制新产品所获得的省、部级机构颁发的奖金;到“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从事当地资源开发、农林牧产品加工、交通运输、能源开发等生产性的私营企业,以及新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三、实行信贷平等,拓宽融资渠道
  11、金融部门要在信贷政策上给予照顾,贷款条件上一视同仁,结算上优质服务,手续上合理简化。国有商业银行要逐步提高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信贷比重。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要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作为发放贷款的重点对象。
  12、金融部门在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担保贷款业务中,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取得贷款。允许用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有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价证券以及自筹资金达到50%的在建工程项目作抵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互相担保和联合担保。经有权机关批准可以试行和建立信贷担保风险基金。
  13、金融部门应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纳入授信管理,按其信用等级确定担保或信用贷款,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为其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代理等金融服务。
  14、拓宽直接投融资渠道。鼓励以资金、技术、设备、土地等形式投资入股;鼓励采取资源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资源变现方式,增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等社会筹资办法筹集发展资金;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股份制金融机构入股。
  四、切实解决土地使用问题
  15、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使用土地与国有企业平等对待。各地要以盘活存量土地为前提,妥善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地的问题。由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用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
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构筑物、建筑物,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转让、入股和作为信贷抵押。有条件的地区,要划出一定范围的土地,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园区和试行土地年租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获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和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有关部门应依法给予补偿,并限期妥善安置。
  16、加大市场培育力度。各地要积极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安排经营场地和建设市场。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建设各类专业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办法。
  五、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7、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提出的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要求。省政府将尽快提请省人大审议《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条例》。
  18、继续落实云政发〔1996〕216号文件规定的交费卡制度。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清理。对没有法律
法规依据和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也要予以清理,并退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此基础上,重新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部门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依法纳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
  19、坚决制止“三乱”,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对违反规定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对违反规定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乱摊派的单位和个人,除退赔所得外,对决策人和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0、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少数人假借党政机关、执法单位的名义,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强行以推销商品、举办培训班、发证等而牟取私利的,必须严肃查处。
  六、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
  21、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对兼并和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
免征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对所承担的债务可视同亏损。3年内允许先抵补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技术、专利、资金形式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报经地税机关批准,3年内允许在投资额50%的幅度内减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