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一、 集体企业的类型和特点
50年代初期新中国完成了对民族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我国的集体
企业经历了5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成立了不同类型的集体企业,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 城镇街道办事处兴办的工业、商业、服务业企业。(2)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郊区乡镇兴办为主业服务的工业、商业、服务业运输业等类企业。(3) 三产。(4) 劳服企业。(5) 个体、私人企业注册的集体企业(挂靠企业)。(6) 集体所有制的事业单位。(7 )联社企业中的特殊类型。(8) 供销社企业视同于集体企业。(9) 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特殊扶持企业。(10) 部分校办企业。
我国的集体企业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以下特点:(1) 企业为劳动众集体共有、共享。(2) 企业产权具有多样性。(3) 企业人员身份具有多样性。(4) 企业变更频繁,基础资料大多失散。(5) 平调集体企业资产的情况时有发生。(6) 集体企业视同国有企业而丧失自主权。
二、 集体企业改制政策、法律适用
集体企业改制虽然没有国有企业改制那样每年都有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出
台,但其在改制中有以下政策可遵循:(1)集体企业中界定为集体资产的,可以量化到职工个人,在职时可以分红,退休后可归职工个人,也可转让给私营企业或个人。(2) 集体企业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职工可以出资受让转为个人股,也可以租赁借用。(3) 集体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和骨干可在改制后的企业持大股。(4)无法界定到个人的集体资产,可设立集体资产管理协会,行使集体资产所有者职能。(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颁布实施后,被有关部门、单位平调、挪用或无偿占用的集体资产,又难以归还的,按以下四种办法处理:按当时的资产价值给与一次性偿还,不能一次性偿还的,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分期计息偿还;作为集体企业集体股份入股或实行联营;实行有偿使用,由集体企业收取使用费;由当事双方协商采取企业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理。(6) 集体企业改制后,不再上缴管理费,免交城市服务费,两年内全部返还所得税。
    目前,根据我们掌握的材料来看,集体企业改制有以下可以适用的法律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2 《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4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
作的意见》 5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 6 《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7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8 地方政府文件:北京市政府199941号令《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 ,北京市体改委《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协会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另外,有一些地方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文件中明确指出,集体企业在改制中可参考适用这些法律文件。
三、 集体企业产权的界定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
问题的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这一阐述明确了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是指依法对集体企业的财产确认其所有权的归属。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要依据“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进行,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又要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三部委于19961227日出台的《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据不同情形对集体企业的财产分别作出认定。对集体企业进行资产界定的结果,通常产生以下几种情形,产权归国家所有、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及产权归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下面介绍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中应当遵循的具体规则:首先,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其次,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职工个人在集体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再次,集体企业中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第四,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的资金(如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第五,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
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定协商解决。第六,集体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第七,集体企业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原则上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来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第八,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换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6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7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第九,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第十,集体企业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还应依据劳动部等三部委制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另外,如果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发生争议和纠纷,由当地经贸、财政(清产核资机构)、税务部门、涉及国有资产的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办事小组进行调解和裁定。
集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办法开展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归属,进行产权登记工作,并领取产权权属证书。
四、 集体企业改制的程序
1、改制方案的制订
集体企业改制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资、分立重组、兼并、租赁、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体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订;并且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清产核资
集体企业改制应当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集体企业的财产进行核实和界定。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后两年内进行企业改制的,经财政(清产核资机构)等有关部门审批、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可作为有效法律依据,企业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
3、资产评估
集体企业改制可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评估。
4、交易管理
集体企业的产权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 集体企业改制一些常见问题的处置                 
1、原主办单位所有的资产处置
集体企业经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后,由集体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原主办单位所有的资产,经双方协商,可以采用投资参股、租赁、借用等形式参与企业经营,也可将产权有偿转让给职工;如将部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作为借入资产,由企业向资产所有者支付固定资产租赁费或国有资产占用费;原主办单位的法人资本金额很大,而集体企业职工共有资产很少的,经原主办单位的同意,可由企业职工出资受让全部或部分法人财产,进行产权置换和转让,扩大职工参股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