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22
【字 号】鄂银监复[2011]612号
【施行日期】2011.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鄂银监复[2011]612号)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小组:
许凯个人资料  你小组《关于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通农商行筹〔2011〕4号)、《关于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通农商行筹〔2011〕3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批准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并核准《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通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赵春学,法定地址为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九宫大道406号。
  五、核准赵春学、孟庆会、王世平、王肯定、左文华、殷汉华、黄大寨、华先托董事和程贤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核准赵春学董事长、焦永革监事长、孟庆会行长、陈春琳和夏广韬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六、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该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业务资料。
  八、请自文到之日起10日内持此文与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我局领取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许可证;文到之日起15日内,持此文以及咸宁银监分局对该行分支机构开业批复文件与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咸宁银监分局上缴通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许可证,换领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金融许可证,并持新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完成相关手续
后1个月内向我局和咸宁银监分局报告。
  附件: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湖北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通山农村商业银行
  英文名称:Hubei Tongsh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mpany Limited
  英文简称:Tongshan Rural Commercial Bank
  法定地址: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九宫大道406号
  :
437600
  第三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经湖北省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实行扁平化模式管理;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本行对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统一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七条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的监管,并接受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省政府授权内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现代银行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的,为本地区“三农”和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促进
自身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第九条 本行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坚持服务“三农”、质量第一、稳健发展的经营方向,遵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发展后劲,打造服务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