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区人民法院民 ***********负责人:斌俊,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上海中沃律所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海,上海中沃律所律被告景云,*198655日出生,族,住湖北省州市松滋市。原告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行支行(以下称平安行支行)与被告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6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易程序,公开开庭行了理。原告平安行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云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本案终结。原告平安行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原告欠款本金27,898元;2.平安银行信用卡还款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记账日起至202217日止的利息4,702.31元、违约880.63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18日起至实际之日止,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基数,按《平安行信用卡用合定的利率算的利息,但总计不得超年利率24%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和理由:2017327日被告景云向原告申了信用卡。并与原告签订《平安行信用卡用合》。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核平安行信用卡,被告予以使用。2020617日,被告生逾期行,截至202217日,被告已重逾期,因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诸法院。被告景云未作答,亦未提供据。原告平安行支行围绕诉讼请
求依法提交了信用卡申表及其附件、《平安行信用卡用合》及章程、持卡人交易记录据。于被告景云未到庭应诉,本院原告的述及提供的行核经审明以下事2017327日,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称平安行信用卡中心)被告景云申,核准其理平安行信用卡,被告使用上述信用卡行透支消用金款等业务。截至202217日,被告景云实际拖欠本金27,898元。多次催未果,平安行支行遂起,平安行信用卡中心与原告平安行支行皆是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另明,根据《平安行信用卡用合定:免息款期被告当期的非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原告定的到期款日,免息款期最不超50天,被告在免息款期内偿还全部款的,无支付当期非金交易的利息,否,全部交易不享受免息款待遇,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收复利。被告因使用信用卡而生的各种收付款承担的各种用、利息均由原告入主卡申人信用卡账户,被告依据本合第一条及相关定,按本合所附收费标准,就该账户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责任。被告在到期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的,视为违约,除支付欠款利息外,还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算方式:当透支本金不超20
或者3美元违约金按照透支本金收取,当透支本金超20违约金按照最低清部分的5%收取,但收取的违约金最低20元或3美元。被告使用信用卡需按平安行信用卡中心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准支付相关服续费(包括年、工本等以及取、存款、转账等交易生的各项费用,本合与章程、收费标准、分累及回馈规则是本合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又明,根据《平安行信用卡用合定:被告在信用卡申请资料中填写的家庭地址或箱地址相关法律文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适用于履约过程及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二、再行程序),被告同意人民法院可通过电箱、中国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一送达平台、法院APP子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如需更送达地址,被告提前五日致信用卡全国24务热线通知原告,如入民事诉讼程序,被告提前五日面通知司法机关。原告实际收到更通知前的送达仍有效送达,如因被告提供系方式有更后未及通知、拒收等原因致的无法送达不能归责于原告,仍视为有效送达。寄送达的,以文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初在送达回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子送达与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行一次性授予持卡人以高度,金打入信用卡,持卡人可随
使用,此种情形应认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景云向平安行信用卡中心申信用卡后,又申款,双方之存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与平安行信用卡中心签约理信用卡后,即某双方合同定,在使用信用卡后于定的款期限内及时还款。被告欠款后,未按约还款,故原告平安行支行要求其支付透支本金的诉请合法有据,予支持。但于原告平安行支行同的利息、违约金,由于定的利息利率、违约金利率存在叠加,且当月付利息按月入下月基数中再次算,总计存在背离实际损失的高情况,故本院酌情予以整,除本金外的各项费总计不得超年利率24%。另,因被告在签约时约定了涉送达地址,故本院根据址寄送的相关诉讼,不被告收与否,均视为送达。被告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利,相的法律后果由其个人承担。据此,依照《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景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行支行截至202217日的欠款本金27,898元;二、被告景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行支行自记账日起至实际之日止,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基数算的利息、违约金,按《平安行信用卡用合定的算,且前述利息、违约金金额总计不得超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基数,自记账日起至实际之日止,以年利率24%算之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债务利息。案件受理637.02元,减半收取318.51元,由被告景云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上海金融法院。   李 欣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禕勇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的法律、司法解定,但是法律、司法解另有定的除外。……二、《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定的,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当按照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定或者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一年的,当在返借款一并支付;借款期一年以上的,当在每届一年支付,
剩余期一年的,当在返借款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当按照定的期限返借款。借款期限没有定或者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定的期限返借款的,当按照定或者国家有关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法庭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