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传刚;安禹霏
【摘 要】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存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适用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处理此问题时存在立法上的漏洞.解决竞合适用问题,关键是确定竞合适用的模式.世界各国处理竞合适用问题采用的模式不同.梳理后发现,主要有选择适用模式、兼得适用模式、替代适用模式和补充适用模式,这四种模式各有优劣.通过分析国外四种竞合模式的优劣,提出我国应采用以替代适用模式为主、以补充适用模式为辅的复合型适用模式.
【期刊名称】《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7(040)001
【总页数】6页(P73-78)
工伤索赔【关键词】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模式
【作 者】刘传刚;安禹霏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81;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81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2.182.3
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伤损害事故经常发生,工伤后劳动者的身心都将遭受很大的伤害,有的劳动者甚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立法上,如何对因工受伤劳动者进行有效、公平、合理的法律救济极有探讨必要。工伤保险产生以后,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已成为因工受伤劳动者的两种救济方式。工伤发生后,劳动者可以行使工伤待遇的请求权,也可以行使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面临着工伤和侵权两种责任竞合的适用问题,解决该问题关键是从立法上确定适用的模式。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就此竞合适用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研究并确定竞合适用的模式至关重要。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所以会发生竞合,是因为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劳动者的主体身份涉及双重法律关系:其一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其二是侵权法律关
系。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法请求工伤待遇,也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此时面临着如何选择救济途径的问题。
劳动者在寻求救济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适用问题,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工伤保险赔偿,或是两种救济同时适用?如果同时适用,先后顺序又该如何?截至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甚至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不仅给劳动者寻求救济带来了困惑,而且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同一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社会保险法》第42条明确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在竞合的情况下,只是对医疗费用规定的比较明确,但没有对竞合问题做出全面的规定,因此该法并没有完全地、根本地、彻底地解决竞合问题。在目前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该答复对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对于由第三人的原因引发的工伤
事故,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得到侵权赔偿后,可以继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针对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实务界对此存在不同的解读,给具体的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有的法官认为,的这个司法解释,“就是在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陈现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分析[J].法律适用,2004(2):3-8.。从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关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不明确的,导致竞合时主张的责任模糊不清,实务界存在的争议给具体的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的混乱。
解决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关键是选择什么样的竞合适用模式。模式是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式,选择适合的具有针对性的模式,才能解决目前由于竞合所产生的混乱问题。选择正确的竞合适用模式能够平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从而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而且,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解决途径和方式,让各个地方的劳动者到统一的救济方式,这将大大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效率。
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都是劳动者遭受工伤后的救济途径。从立法上应如何协调
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给工伤劳动者公平、合理的赔偿就显得十分重要。在世界范围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在法律适用上应如何选择,各国采用的模式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选择适用模式、兼得适用模式、替代适用模式及补充适用模式。长期以来,四种模式各有利弊,在不同国家的具体应用中一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一)选择适用模式
选择适用模式是指工伤劳动者在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进行选择,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来维权。也就是说,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是不能并用的,只能选择其一适用。英国等国家曾一度采用这种选择适用模式,但随着此模式缺陷的日益显露,最后都逐渐放弃了选择适用模式。
选择适用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劳动者受伤后,可以在救济的方式及途径上进行选择,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有利的救济方式及途径,法律赋予了受伤的劳动者选择的权利。受伤的劳动者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及途径,举证要求是不一样的。如果受伤的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由于用人单位的侵权造成其伤害,受伤的劳动者可以选择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向用人单位进行工伤索赔。如果受伤的劳动者足以证明其伤害是由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那
么受伤的劳动者可以选择依据民事法律或有关侵权的法律,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
选择适用模式比较灵活,受伤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受伤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一种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模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选择适用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在现实中,劳动者基本上都会选择工伤保险赔偿,因为工伤保险赔偿相对稳定并且相对快捷。虽然工伤保险赔偿的金额相对比较低,但是多数劳动者还是愿意选择稳定的赔偿方式。由此可见,选择适用模式在表面上赋予了劳动者选择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意义上,这种选择的权利是虚无的。
(二)兼得适用模式
该种模式一般是指受伤的劳动者在选择救济方式和途径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也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采用该模式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英国。英国的法律规定:“受伤的劳动者除享有人身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请领5年内伤害及残疾给付之半数”*曹艳春.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91.。英国采用该模式时要求工人承担差不多一半的保险费,对此劳工意见较大。虽然英国对该模式进行了多次修改,但最终还是放弃了
该模式。
兼得适用模式的优点是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受伤劳动者的利益。从公平保障受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而言,兼得适用模式更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当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对劳动者造成伤害时,按照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如果符合工伤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免除其工伤法律责任。由于目前我国的工伤待遇低下,发生工伤后,受伤的劳动者获得的赔偿金不能完全保障其权益。而兼得适用模式能够加大赔偿的力度,这是对受伤的劳动者人身生命权的双重保护,符合社会大众的整体利益需求。因此,笔者认为兼得适用模式比较适合我国。
但是这种模式也同样存在着缺陷。依照兼得适用模式,受伤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而获得双重赔偿,可能导致赔偿额大于劳动者因受伤造成的实际损失额。如果适用兼得模式,个别道德素质低下的劳动者是否有可能为了获得高额赔偿金而故意制造工伤事故呢?而且,兼得适用模式还违背了工伤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工伤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的价值是一样的,就是要分散风险,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目的就是当出现工伤时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如果采用该模式,用人单位不但没有减少损失反而增加了损失,这与工伤保险法的立法宗旨相背离。
(三)替代适用模式
替代适用模式是指出现工伤时,劳动者不能获得侵权损害赔偿而只能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目前瑞士、德国、挪威、法国、意大利等国采用该种模式,其中德国最具代表性。根据德国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劳动受到伤害不能根据有关侵权法律规定向雇主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汤立伊.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之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1.,只能按照保险条例请求相应的赔偿。
笔者认为,替代适用模式的优点是稳定性与快捷性。受伤的劳动者可以非常稳定地、快捷地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样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和受伤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赔偿的效率。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应当采用替代适用模式。张新宝教授认为,替代适用模式取消了选择适用模式中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选择,而是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第三方责任人的赔偿*张新宝.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J].中国法学,2007(2):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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