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管理始终是陕西省劳动保障部门重要的工作重点。为了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的赔偿,特制定本办法。
    二、宗旨
    本办法旨在规范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管理,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促进陕西省劳动者切实享受到劳动保障制度的保障。
    三、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管理,不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四、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科学原则,依法进行工伤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管理。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类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保险政策的认识,增强劳动者的安全保障意识。
工伤索赔    (三)建立民主制度,发挥劳动者参与保险事务的作用,以及保险制度审查机制。
    五、管理机构
    本办法的省级统筹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职能部门对全省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统筹管理,并依照相关规定制定年度预算、费用报告等工作文件,检查操作规范情况。
    六、办理事项
    (一)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事宜,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二)审核各地提交的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资料,并督促各地组织完成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报告。
    (三)负责核定各地报送的工伤保险基金索赔案件。
    (四)督促各地以审慎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五)协调处理省内各地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
    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各地的管理工作。
    八、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故意破坏工伤保险基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请当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贯彻执行,特别是本办法第七条中提到的督促和监督,在一定时期内开展检查,严格控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审慎节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