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案例
1、老太脱离传销组织后自建反传销救助中心
利落的短发,急促的语速,说起话来颇有感染力,人称江湖大的马丽阳身上隐隐带有一些传销人员的激情。2007年初,她在朋友的劝导下深陷广西的一处传销组织,一年后,她醒悟过来,脱离传销组织。后来,她再次与非法传销组织打交道。不过,这次她演起了无间道,变身成为打击非法传销的斗士。2008年底,她和朋友一起成立了反传销救助中心,目前有成员13名,常年奔波于全国各地,劝救传销人员。
几天前,他们来到合肥,经过多天布局,最终在当地工商、公安、社区等部门的出动下成功地捣毁了滨湖新区的一处传销窝点,成功地劝救了在合肥从事传销的多名福州人员。
A 58岁阿姨曾沦为传销头目
马丽阳,生于1954年,是一位北京的老太太,但是她有一个颇具传奇彩的称呼江湖大微微一笑很倾城电视剧发布会”
这归结于她多年打击非法传销组织的经历。然而,早在2007年初,她也是一位资深的传销人士。
她回忆起当年的故事,那时她在北京一家政府机关工作,但随着退休年龄的即将到来,她空余时间多起来。这时,一位多年未联系的好友跟她聊天,你大哥(好友的丈夫)现在生意还不错,在广西桂林做干货生意,一个月能赚几万块钱。汽车之家2023年最新汽车报价”好友甚至提出承担她的来回飞机票、管吃管住,只想邀请她来桂林玩一玩。
闲来无事的她很快动心,只身飞往了桂林。按照非法传销的操作,马丽阳很快被洗脑。我活这么大,知道自己错过了不少发财的机会,这还能赶上最后一班车当然不会错过了。工作没了激情的她在传销组织里到了自己的存在价值,她不仅自己深陷其中还带来了家里的亲戚、朋友。可是,慢慢地,她感觉出了传销组织的漏洞,钱都被头子拿去了,留给我们的只是他们编织的梦。
B 亲人相助,她终于脱离传销
最终在家人的感化下,她脱离了传销组织,幸好我哥哥经济上还不错,那些被我拉进去的
人我多少都给了赔偿。她说,其实也有不少人在传销组织内待了一段时间以后发现自己的前面是万丈深渊,可是又骑虎难下。
你拉了那么多人进去,你带的那些人怎么办?你回去以后怎么面对家人?而她有了哥哥的经济支持后才有开始新生活的机会。
然而,从传销组织回来后的她想要开始新生活也有难度,跟大多数人一样留下了传销后遗症。她解释,所谓的传销后遗症是不少经历非法传销活动的人所不可避免的。
在传销组织里,大家集体生活,每天都有人来给你编织一个富豪梦。那里的人豪情万丈、激情澎湃,一下子回到现实生活后有巨大的落差。你想啊,现实太琐碎,你看身边的人都没有激情,一直用在传销组织里的那一套标准衡量周围的人。
不少人因此患上抑郁症或者性格暴烈。马丽阳说自己回来后发现再也不到以前的自我,我的脾气变得特别暴躁,什么都不如我的意。
C 帮助他人,她变成反传销斗士
现实的不如意让她进入另外一个虚拟世界——网络。我就在网上人聊天,网友中有不少即将或正在陷入非法传销组织的人。马丽阳现身说法,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和经验开导大家,见她说得头头是道,同城人员就相约线下聊天。马丽阳凭借自己过人的口才和对传销组织的洞悉劝住了不少人。事后有不少人都庆幸自己脱险,感谢我的帮助。
这样一来,马丽阳似乎又到了自己存在的价值。2008年底,当时的反传销协会宣布解散后,她和其他反传销人士一起将其更名为反传销救助中心,开始了斗士生活。
作为一个民间组织,他们有自己的网站和在北京的办公地点,目前成员十三人,不少人跟马丽阳一样曾从传销组织脱离。她笑着指了指和她一起的小伙子小李,这孩子就是我把他从传销组织里捞出来的,现在就跟着我一起干了。
在网站上她公布自己的,只要有人求助,他们全国各地帮忙劝救。我可以说,在全国范围内,除了西藏,其余大中城市甚至一些偏远农村都有我们的足迹。
然而,他们也不能不食人间烟火,所以这种救助不是免费的,一般都需要救助人提供路费、吃住等相关费用。还有一些人被我们救出来以后为了感激也会给我们赞助费。
D 福州女大学生向她求救
2011年底,一位远在福州的女大学生小陈到了马丽阳,小陈告诉她,自己的父母、叔叔以及一大家子的人都在合肥从事传销。
2012年春节,小陈的爸爸和两个叔叔回老家过年,本想借助这个机会在家里拉人去搞传销。小陈到马丽阳以后,她立即赶往福州。他们暂时脱离了传销组织,没有了那个氛围,对我们的劝说是有利的。随后,她跟小陈的姑姑一起编织了一个善意的谎言,就说我是她姑姑的表,大家一起聚聚。
在聚会中,马丽阳无意中分析起传销里面的黑内幕、漏洞、陷阱,甚至把他们所谓的1040工程做了深入的剖析。劝说了三天,小陈的爸爸和她的三叔被我们说通了,只剩下损失了十几万元的二叔仍在犹豫。
虽说小陈的爸爸回头了,但是他们在传销组织里损失了大量资金。所谓的1040工程,即入伙时交69800元,购买21份、每份3800元的份额。入伙次月,组织会退还19000元,实际出资额即为50800元。我们自己的花费就不算了,交给头目的钱要拿回来,尽量减少损
失。同时陈先生也决定利用自己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引高级头目出来,将他们绳之以法,进一步劝回二弟。
E 部门联手,捣毁传销窝点
得知陈先生的想法后,马丽阳他们来到合肥后也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将所掌握的情况向辖区工商、派出所报了案。
上周五,按照之前的安排,由小陈的爸爸等人把传销头目约到传销窝点,我们约定,只要头目一到,他就给我发个字,我们就过去。当天下午一点十五分左右,马丽阳接到了暗号,得知传销头目已经出现,他们随即按计划和辖区工商等部门一同前往抓捕。
辖区工商所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次行动是我们的一次常规性行动,有人举报我们都会采取行动的。通过突击搜查,现场搜出不少用于宣传传销的书籍和资料,还有一些记录人名和资金的统计表。
20日下午,记者在马丽阳落脚的宾馆见到了小陈的爸爸妈妈等人,他们已经要回了五万块钱的现金和房租押金等费用,目前大包小包收拾好自己的行李准备回家重新开始。
面对记者,陈先生一脸悔恨,我原先是做工程生意的,现在想回家做实实在在的生意,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于马丽阳,陈先生一脸感激,幸亏有她,是她把我们一家人救出来了。
2、感谢信
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网全体工作人员:
今年1月份我弟弟在招聘网站上看到中建七局四公司招聘土建施工员的信息,投简历后收到回复说被初步录用。然后按发来的邮件上的联系后,对方说公司在河南新乡市并要过年后去新乡参加培训。
131日下午1点多我弟弟从内蒙古坐火车到达新乡火车站,给我打电话说对方有人来接。21日上午的时候给我弟打电话开始没有人接,一直到晚上10点的时候我弟接了电话。我感觉到他说话已经不自由,好像有人监视一样,再三确认后知道他很可能是陷入了传销组织。22日早上我马上坐车3日凌晨到达新乡,期间我弟的电话始终没有接。在新乡我首先拨打了110求助,被告知得去附近的派出所报案,到派出所后,派出所要我拿证据出来
我弟是在他们的辖区不见的,并且要所在的具体位置。我当时欲哭无泪,我要是知道具体位置还用求助警察吗?奔走两天没有任何的收获。25日朋友告知说有一个反传销联盟的组织,我就在网上到了联系了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总部工作室。工作室工作人员听我讲述了具体的情况后,给我讲述了传销的特点和反传销的方法。介于我弟的情况,工作人员建议用卫星手机定位的方法确定我弟的具体位置。经再三的考虑我决定接受工作人员的意见。26日晚在联盟工作人员老王的帮助下,确定了我弟的具体位置。27日我和家人在确定的位置附近蹲守上午9左右我们发现我弟被两个传销组织成员带出,后成功解救了我弟,抓住了两个传销组织成员扭送了当地的派出所。
在此,我代表我弟和我的家人真诚的向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的工作人员说声谢谢!尤其是联盟的老王,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们不可能那么快的就能把我弟安全的解救出来,他此刻可能已经被洗脑,那样他的人生就被毁了。有了你们这些有正义感不求回报的人,我相信会有更多的人得到解救,更多的非法传销组织将被瓦解!
再一次的感谢!
此致
敬礼
3、案例20111223 老王杭州解救
求助编号:20111223
求助者:詹先生
求助者与受害者关系:兄弟
受害者:詹先生的弟弟
参与传销种类:以蝶贝蕾为旗号的传销
受害者何地从事传销:河北沧州
受害者痴迷状况:从事三月时间,发展下线1人,投资4万三千元。
思想矫正方案:思想矫正教育
思想矫正过程简介:扮成詹先生同学,上门游玩。透露我是蝶贝蕾科长级别,诱其受害者的好奇心,在受害者不断的咨询下,我慢慢的给他分析了内幕让受害者从思想深处意识到传销的害处。
矫正效果:劝说成功,及时终止了他们继续发展下线,帮助他们认清了继续做下去的后果!避免了巨大的损失!并出谋划策教受害者讨要损失款。
总结:传销对家庭的危害性及其严重,很多家庭因其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避免上当受骗,自觉远离传销!
㈡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
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有关教师的名人名言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编辑本段]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
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生猪价格 今日猪价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编辑本段]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
长沙有哪些旅行社以下的。
四川 旅游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