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0.09.01
∙公司上市条件【文 号】
∙【施行日期】2000.09.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
(2000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1.1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上市的管理,规范企业债券交易市场,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企业申请其所发行的企业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准。1.3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和本所其它有关规定安排企业债券上市,并对债券发行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企业债券上市的条件
2.1发行人申请企业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三)累计发行在外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四)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五)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
(六)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七)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八)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九)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十)债券有担保人担保,担保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信为aaa且债券发行时主管机关同意豁免担保的企业债券除外。
(十一)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企业债券上市的申请
3.1发行人申请企业债券上市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且最近财务报表日期距公司债券上市日不超过9个月;如属于财政部规定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应具有财政主管机关对发行人最近三年会计决算的批复;
(二)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企业债券所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三)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它工作。
3.2发行人申请企业债券上市须向本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债券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四)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五)企业章程;
(六)企业营业执照;
(七)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发行总结报告及承销协议;
(八)债券资信评级报告;
(九)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见附件二)
(十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
(十二)担保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资信情况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
(十三)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十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券本次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十五)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
(十六)证监会或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3申请企业债券上市的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4 本所对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企业债券在本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3.5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所会员资格;
(二)具备股票发行主承销资格且信誉良好;
(三)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本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
(五)具备条件的会员在推荐债券上市时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审查确认后,具有上市推荐人资格;
(六)发行人应与上市推荐人签订上市推荐协议,规定双方在上市申请期间及上市后一年内的权利和义务,上市推荐协议应当符合本所债券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
(七)本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6上市推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认债券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二)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需承担本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
(三)协助债券发行人进行债券上市申请工作;
(四)向本所提交上市推荐书;
(五)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文件所载的资料经过核实;
(六)协助债券发行人与本所安排债券上市;
(七)上市推荐人与发行人签订的上市推荐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3.7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及其他有关宣传材料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8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上市推荐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3.9上市推荐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本所有权按照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或提请证监会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企业债券上市的核准
4.1企业债券上市申请经本所初审,本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证监会核准。
4.2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其企业债券核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3企业债券上市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本所自接到核准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
4.4在债券上市申请核准后,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必须在债券上市交易前完成上市债券在本所指定托管机构的托管工作,并将债券持有人名册核对无误后报送本所登记结算机构。发行人和上市推荐人对该名册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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