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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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0.04.09
施行日期
2010.04.01
文号
大政发[2010]31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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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大政发〔2010〕3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加快环保收费改革和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 [2003] 6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融资渠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非生活垃圾)。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五、本通知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适用于城市中心区(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其他区市县、先导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环保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在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建局、环保局备案。
  六、城市中心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
  (一)城市居民每户每月6元;
  (二)单位的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建筑垃圾和渣土按排放量每吨 3.00元计征。
  七、城市中心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建局负责征收:
  (一)城市中心区在市联合收费处集中缴纳水、电、燃气等费用的城市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公用事业联合收费处代收,代收手续费标准另行确定。
  (二)城市中心区单位和未在市联合收费处缴纳水、电、燃气等费用的城市居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建局所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收取。
  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擅自减免。收费部门实施收费前,须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票据。
  九、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对城市低保家庭因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而增加的支出要通过适当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办法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文下发。
  十、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院内和楼道的清扫保洁继续坚持自愿的原则,谁服务谁收费,收费标准协商议定;垃圾袋及人工费用继续按现行办法在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
  十一、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逐步实现特许经营制度。在没有全面实行特许经营之前,城市中心区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按现行作业体制管理;居民和单位生活垃圾的运输、处置由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处置、买卖、转移生活垃圾。
  十二、自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之日起,市政府《转发市城建局等部门关于开征城市居民卫生费请示的通知》(大政发 [1995] 133号)、《关于调整单位垃圾排放标准的通知》(大价发 [1997] 93号)、《关于对建筑垃圾排放场平整实施有偿服务的批复》(大价费字 [2000] 45号)文件同时废止。另外,《关于核定大连市环卫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大价发 [1996] 98号)和《关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装卸费和运费标准的批复》(大价工字 [2000] 20号)等文件中除单位旱厕清运处理费、化粪池淘挖清运费、粪便清运装卸费和运费以外的内容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附件:城市中心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类别序号征 收 标 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  位1按在职人数每人每月2.5元征收,其中:①单位设有生产车间、厂(场)区每人每月3.5元;②医疗机构设有床位的每个床位每月加收1元;③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培训、民办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按在校人数(含教职工)每人每月0.5元。寄宿制的,每人每月1元(含食堂餐饮垃圾);④大中专院校,按在校人数(含教职工)每人每月2元(含食堂餐饮垃圾);⑤海上、铁路客运:年进港、进站人数每人次0.03元;民航:年进港人数每人次0.05元。商业服务业2经营下列项目的,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征收:①食品、饮料、烟酒、药品;②普通洗浴;③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机动车辆维修服务;④加工业(含塑钢、铝合金、广告灯箱、铁艺、玻璃、理石、服装等)和废品收购;⑤展览展销(不含免费开放的展馆)。 3经营餐饮的,按下列标准征收:①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含3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4元;②经营面积在300至400平方米的(含4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3.5元;③经营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3元。 4公园、景区、景点、动物园、海水浴场、游乐场所、游览场所(含内部经营设施),按下列标准征收:①实行收费管理的,以全年销售门票总量每人每年0.30元;②休闲式免费开放的,每月3000元;③免费开放且具有基本旅游观光功能或设施完善的,每月5000元;④属于季节性经营管理的,按实际经营时间,每月5000元。 5经
营生鲜蔬菜、水果、水产品、花卉的,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征收。 6经营桑拿洗浴、按摩、歌舞厅、酒吧、茶吧、咖啡吧、网吧、电子游戏、美容美发、打字复印的,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征收。 7经营影视放映、演艺的,按每个座位每月0.50元征收。 8经营体育、健身的,按每个座位每年2元征收;未设座位的,按运动场区或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征收。 9经营五金交电、日用杂品、旅馆业、写字楼(公寓),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征收。说明10①未列入2-9项收费范围的其他商业和服务业,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征收。②每月缴费不足50元的,按50元征收。③同一场所或缴费主体有多种经营的,按不同项目的收费标准分别征收;按面积征收的单个经营区内有不同征收标准经营项目的,某种或多种征收标准相同经营项目的经营面积超过50%的(含50%),按该种经营项目的征收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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