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文件
安政发〔200932
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丘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办,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安丘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安丘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20091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家庭月人均纯收入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由政府给予适当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相结合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户的审批和低保金的发放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低保资金的筹集工作。各镇政府、街办、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居民低保申请的审核报批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城市低保对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低保标准的确定
  第五条 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用煤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等因素,制定我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六条 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的确定应当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利于促进劳动就业。
  第七条 城市居民低保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指数、城市居民生活实际消费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八条 申请城市低保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在本市长期居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或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家庭成员户口中已迁出本市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五)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抚养并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能办理城市低保:
  (一)法定赡养、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
  (三)有赌博、、嫖娼、酗酒等不良行为的。
  (四)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
  (五)因购买和建设高标准住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导致生活困难的;购买住房人均面积超出我市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六)近期购买微机、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或昂贵非生产、生活必需品的。
  (七)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八)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九)经公示众反映强烈、有异议的。
  (十)不接受工作人员调查或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十一)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情形。
第四章 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兼职收入、自谋职业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医疗费、救济金;租赁、馈赠、继承收入和特许权使用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偶然所得、其他合法收入;应计入家庭
收入的其他收入。
  (二)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优抚对象和工(公)伤人员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在职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励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生活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市政府确定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三条 以下家庭收入情况的核算办法:
  (一)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连续六个月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按实际情况计算收入。
  补发以上收入的,从补发的下月起,补发额平均摊入年内剩余月数计算家庭月收入和家庭月人均纯收入。
  (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在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一次性扣除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月分摊至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家庭月收入和家庭月人均纯收入。
  (三)赡养费、抚(扶)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抚(扶)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
  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扶)养费。
第五章 城市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居委会或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破产企业职工向原企业上一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户口证明。申请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但不在一起的,其有关证明和证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出具。
  (三)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有正常工资收入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上班,无正常工资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发放基本生活费情况证明。
  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收入证明。无固定收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居委会出具。
  3.退休和失业人员收入证明。退休和失业(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4.遗属的收入证明。遗属的收入证明由发放遗属补助的单位负责出具。
  5.灵活就业人员收入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居委会出具。
  6.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证明。有赡养、抚(扶)养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无协议的,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计算,由所在居委会出具。
  7.房屋出租收入。有租赁合同的,按租赁合同执行;无租赁合同的,参照相同地段房屋租赁价格,由所在居委会出具。
  8.其他合法收入。因馈赠、继承、特许权使用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合法收入,由所在居委会出具。
  (四)房产证明。申请人的住房及经营性房产情况,由市房产管理局出具。房管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名下房产逐一进行检查并出具证明。
  (五)大宗动产证明。有大宗动产的,由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批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初审。居委会对申请人提报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民主评议小
组进行评议,经民主评议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安丘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由居委会报所属镇政府、街办、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未纳入居委会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大文件发送  (二)审核。镇政府、街办、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对接到的审批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市民政局负责城市低保对象的审批工作,对镇政府、街办、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的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并通知镇政府、街办、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管委会监督申请人所在的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有异议的,应逐级重新核实;无异议的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第六章 低保对象的管理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和各镇政府、街办、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应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城市低保对象的档案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的自动停发(“三无”人员除外),生活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重新办理。对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及时收回低保证,并说明理由。
  (二)分类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型的低保对象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对“三无”对象,一年复核一次;对其他情况,每半年复核一次。
  (三)分类施保制度。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家庭、孤老人员家庭、重度残疾家庭、子女就读公立学校(大学,以学校证明为准)且学费明显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家庭、夫妻双方均失业且需赡养无收入高龄(70岁以上)老人家庭,适当增发补助金。
  (四)信息公开制度。市民政局应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公开城市低保的办理程序、办理条件、低保标准、低保家庭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档案管理制度。市民政局和各镇政府、街办、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居委会,应建立并保存低保对象档案,妥善管理。低保户档案包括城市低保申请审批表和其他
有关证明材料,同时建立健全低保对象花名册和低保金发放表等。居委会还应建立低保对象就业培训登记表等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