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岩与周立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3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30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迪贺银婷冯红红 
【审理法官】李迪贺银婷冯红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颜岩;周立波;吉林省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颜岩周立波吉林省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颜岩周立波 
【当事人-公司】吉林省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曲桂林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刘兵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曲桂林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刘兵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曲桂林刘兵 
【代理律所】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颜岩;吉林省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周立波 
【本院观点】颜岩与周立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无C10车位的相关约定。 
周立波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催告撤销代理双方违约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颜岩与周立波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无C10车位的相关约定。而程世博与周立波2018年7月23日的通话录音以及案涉房屋的出卖信息均发生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即使认定为达成买卖合意之前的磋商亦不足以否认案涉房屋的买卖价格非《房屋买卖合同》所记载的价款。而2019年4月10日程世博与周立波通话录音中,又无周立波认可出卖车位的明确表示,故仅凭中介方我爱我家公司员工的证言不足以证实案涉房屋出卖的价格低于《房屋买卖合同》所记载的金额、颜岩与周立波的交易包含车位。故颜岩要求周立波交付车位并承担违约金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颜岩提出的一审程序违法的主张,因周立波并未否认案涉车位非其所有,颜岩要求提交
的车位使用权协议及相关凭证并非本案必要事实,且颜岩向一审法院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时,一审法院已经庭审结束,故一审未接收车位使用权协议及相关凭证并不属于程序错误,颜岩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颜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10 12:56: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23日,周立波(甲方)、颜岩(乙方)、吉林省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阳光名家小区6栋606室(建筑面积144.82平方米)住宅房屋出售给乙方。合同第三条成交价格:1.双方协商所售房屋总金额为161万元,乙方先付定金32万元。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卖方按揭贷款购房方式给付除定金之外的购房款。……3.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产权证更名费用及土地证的更名费用,全部由
乙方承担。更名费包含政府部门规定的各种税费。第四条信息服务费及支付: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向中介方交纳中介服务费及代办费共计3万元。第五条甲、乙双方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全部的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全部的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第六条约定,中介方在收取中介费后,应协助乙方,并在甲方的配合下进行物业清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或办理更名过户。第七条约定,甲方将于更名之日,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并将燃气费、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等所有陈欠费用结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刘给乙方的附属设施均留给乙方,同时在搬家时不破坏房屋的结构,与看房时保持一致。……第十三条备注:1.乙方付给甲方32万元,甲方需用此款将银行贷款结清;2.甲方配偶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乙方;3.甲乙双方于2018年10月23日前更名,同时乙方给付甲方首付款。此外合同约定了其他条款。    2018年10月15日,案涉房屋办理完毕产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为颜岩。    2019年2月1日,颜
岩以周立波名义交纳案涉房屋2018年1-9月物业费1030元,交纳了2018年1月-12月C10号车位款360元。同日,颜岩以自己名义交纳案涉房屋2018年10-12月物业费343元,交纳2019年1-12月物业费1374元,交纳了2019年1-12月C10号车位款360元。    2019年4月30日,吉林省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周立波邮寄《催告函》一份,通知周立波按约定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7350号阳光名家小区6栋C10号地下车停车位于2019年6月1日前交付买方使用,如果逾期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周立波承担。后该函被退件。